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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本土权利话语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1
作者
钟一苇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6期71-77,共7页
中国古代法律虽并未明确提出现代意义上“法定权利”之概念,但在传统契约中却广泛蕴含着“应然权利”之观念,并通过“分”“业”“主”等本土权利话语予以表达。其中,“分”作为明确权利归属与界限的总称,有“四至分明”“对半平分”等...
中国古代法律虽并未明确提出现代意义上“法定权利”之概念,但在传统契约中却广泛蕴含着“应然权利”之观念,并通过“分”“业”“主”等本土权利话语予以表达。其中,“分”作为明确权利归属与界限的总称,有“四至分明”“对半平分”等表达,是确定财产份额、划分权利边界的主要依据;“业”作为私有财产的统称,有“为业”“祖业”“管业”等表达,用于明确权利人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主”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专称,有“买主”“山主”“田主”等表达,是物之所有者主体地位的体现。上述话语不仅体现了我国古代居民本土的权利意识与权利思维,亦应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可吸纳的部分,并为当代中国法律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历史基因与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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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本土权利话语
中国传统契约
清水江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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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本土权利话语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1
作者
钟一苇
机构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6期71-77,共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清水江文书中的本土法律话语研究”(21xmz006)。
文摘
中国古代法律虽并未明确提出现代意义上“法定权利”之概念,但在传统契约中却广泛蕴含着“应然权利”之观念,并通过“分”“业”“主”等本土权利话语予以表达。其中,“分”作为明确权利归属与界限的总称,有“四至分明”“对半平分”等表达,是确定财产份额、划分权利边界的主要依据;“业”作为私有财产的统称,有“为业”“祖业”“管业”等表达,用于明确权利人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主”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专称,有“买主”“山主”“田主”等表达,是物之所有者主体地位的体现。上述话语不仅体现了我国古代居民本土的权利意识与权利思维,亦应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可吸纳的部分,并为当代中国法律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历史基因与本土资源。
关键词
本土权利话语
中国传统契约
清水江文书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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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本土权利话语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钟一苇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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