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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本土权利话语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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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一苇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6期71-77,共7页
中国古代法律虽并未明确提出现代意义上“法定权利”之概念,但在传统契约中却广泛蕴含着“应然权利”之观念,并通过“分”“业”“主”等本土权利话语予以表达。其中,“分”作为明确权利归属与界限的总称,有“四至分明”“对半平分”等... 中国古代法律虽并未明确提出现代意义上“法定权利”之概念,但在传统契约中却广泛蕴含着“应然权利”之观念,并通过“分”“业”“主”等本土权利话语予以表达。其中,“分”作为明确权利归属与界限的总称,有“四至分明”“对半平分”等表达,是确定财产份额、划分权利边界的主要依据;“业”作为私有财产的统称,有“为业”“祖业”“管业”等表达,用于明确权利人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主”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专称,有“买主”“山主”“田主”等表达,是物之所有者主体地位的体现。上述话语不仅体现了我国古代居民本土的权利意识与权利思维,亦应成为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可吸纳的部分,并为当代中国法律话语体系的构建提供历史基因与本土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本土权利话语 中国传统契约 清水江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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