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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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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3年第5期3-3,共1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消费者权利保护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风险化解 权利顺位 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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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多重买卖的权利保护顺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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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戚昕峤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5期82-85,共4页
房产交易中的一物二卖,产生于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债权契约与所有权变动的不同时。特定物上相互冲突的契约,只有一个能够合法实现,法律必须全面权衡不同买受人背后所代表的价值利益,维护合法所有人的权益,惩戒不讲诚信的出卖人,给予未... 房产交易中的一物二卖,产生于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债权契约与所有权变动的不同时。特定物上相互冲突的契约,只有一个能够合法实现,法律必须全面权衡不同买受人背后所代表的价值利益,维护合法所有人的权益,惩戒不讲诚信的出卖人,给予未取得房产的买受人以合理救济,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物二卖 不动产多重买卖 权利保护顺位 买受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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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停建工程中优先权的冲突与顺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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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者洁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54-59,共6页
由于缓停建工程所涉及的法律权利的复合性与多重性,债权人在实现自己的债权时势必会与他人的民事权利产生冲突,须确立一定的规则来协调各种权利冲突,使处于优位的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确立解决优先权之间冲突原则的基础上,尚须... 由于缓停建工程所涉及的法律权利的复合性与多重性,债权人在实现自己的债权时势必会与他人的民事权利产生冲突,须确立一定的规则来协调各种权利冲突,使处于优位的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确立解决优先权之间冲突原则的基础上,尚须对各项权利安排合理的顺位,以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停建工程 优先权 权利冲突 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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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法律含义——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顺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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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雪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61-162,共2页
为落实《合同法》第286条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但是诸多因素导致权利冲突的新问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以至于司法机关在众多受保护利益主体中难以抉择,降低了立法... 为落实《合同法》第286条保护农民工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绝对优先地位,但是诸多因素导致权利冲突的新问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以至于司法机关在众多受保护利益主体中难以抉择,降低了立法与司法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调整的效率。本研究认为,鉴于诸多民事利益相互交织、难以统一排序且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权利,应秉承"保护特定主体利益"的基本原则考虑与其他利益的交互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民事利益 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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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与网签备案合同的效力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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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翠荣 《时代人物》 2021年第4期62-62,共1页
商品房认购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在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网签备案并不当然具有优先保护的权利,网签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具有预告登记或物权... 商品房认购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在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网签备案并不当然具有优先保护的权利,网签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具有预告登记或物权登记性质,此时他们的债权请求权是平等的,对其权利保护顺位,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购房款支付情况以及占有涉诉房产的情况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认购协议性质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网签备案合同 行政备案性质 权利保护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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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代位诉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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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海波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2-72,共11页
代位诉讼,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去起诉,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代替其位去起诉。代位诉讼有别于诉讼代理人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替代财产管理人承当原告的情形,也有别于原告资格的继承。代位诉讼产生的前提是权利顺... 代位诉讼,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去起诉,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代替其位去起诉。代位诉讼有别于诉讼代理人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替代财产管理人承当原告的情形,也有别于原告资格的继承。代位诉讼产生的前提是权利顺位原则,即具有实体优先权利的当事人具有优先诉权;代位诉讼制度是为克服这一原则的漏洞而创设的例外规则。行政诉讼中的代位诉讼包括使用权人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代位诉讼、近亲属的代位诉讼等。代位诉讼的后果一般归属于被代位人,法院判决对代位诉讼人具有既判力;为实质性解决纠纷,法院也可以判决被告向代位诉讼人直接给付相应的金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原告承当 代位诉讼 权利顺位 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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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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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繁超 顾国平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8-11,16,共5页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为民用航空法特有的制度,是民用航空器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特种债权优先权,属于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物权。其设立的价值理念是追求实质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为民用航空法特有的制度,是民用航空器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特种债权优先权,属于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物权。其设立的价值理念是追求实质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保护债务人。在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人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以及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特种债权的优先权 价值理念 担保物权 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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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确立依据与证成——以“占有优先保护说”为核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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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岳耀东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6-22,共7页
当同一房屋被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 当同一房屋被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登记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各有其自身的局限,相比较来说,占有优先保护说最符合实践所需但又缺乏理论支撑。本文以有权占有中生发出的"绝对的占有权"理论为占有优先保护说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多重转让 权利保护顺位 绝对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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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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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瞿灵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2-90,共9页
祭奠权属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身份特征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祭奠权主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死者的直系非近亲属,以及死者子女的配偶或死者配偶的父母都属于祭奠权的... 祭奠权属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身份特征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祭奠权主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死者的直系非近亲属,以及死者子女的配偶或死者配偶的父母都属于祭奠权的主体。祭奠权中对身份性要求较高的权益的行使具有顺位上的要求,其顺位应该以亲等为依据进行构建。现行民事立法实质上确立了对法定权利与非法定权利不同的保护模式,法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侧重的是力度,而对非法定权利的保护则侧重其密度。祭奠权在被上升为法定权利之前,不能够获得与法定权利同等的保护,只能够诉诸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等不确定概念,并借助自由裁量权和类型化的思维获得法律最低限度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祭奠权 新型权利 身份性人格权 权利顺位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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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档案中的民事权利及其归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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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37-39,共3页
本文拟就医疗档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关民事权利性质和归属进行分析,并就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之间的权利冲突提出解决思路,希望这些分析对于理清医疗档案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相关主体各自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正确解决医... 本文拟就医疗档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关民事权利性质和归属进行分析,并就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之间的权利冲突提出解决思路,希望这些分析对于理清医疗档案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相关主体各自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档案 权利性质与归属 权利冲突与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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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视野下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再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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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7-124,共18页
破产的公平清偿同担保权的优先受偿存在冲突,如何在担保权与破产目标的相互影响中求得二者的平衡,是破产制度构建和完善中的一个重大挑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对于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担保权... 破产的公平清偿同担保权的优先受偿存在冲突,如何在担保权与破产目标的相互影响中求得二者的平衡,是破产制度构建和完善中的一个重大挑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对于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担保权人应享有破产程序中重要决策的参与权以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担保权人的查阅权应有制度保障。法律应明确自动中止的异议救济规则,担保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处置应与重整需要相协调,担保权人申请处置非重整必需的担保财产变价的程序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计划批准时,必须保障异议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引入审查程序和清算地板标准。劳动债权、环境债权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应优先于担保权就担保财产受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场合,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适用条件应当明确界定并严格限制,避免对担保权的实现造成过大的不当冲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成熟度 担保权 参与权 异议救济 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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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 被引量:4
12
作者 房绍坤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8-80,共13页
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 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权利顺位 强制拍卖 强制执行法 跟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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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被引量:13
13
作者 杨立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5-102,共8页
依据私权优先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就侵权人的全部财产而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在就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 依据私权优先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就侵权人的全部财产而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在就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实现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能够对抗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对于税收优先权也应当具有对抗效力,但对其他债权则无对抗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请求权 优先权 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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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评注 被引量:36
14
作者 王立栋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70-189,196,共21页
《民法典》第641条允许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且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上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条文位于合同编,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之实现受制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这体现出一定的形式主... 《民法典》第641条允许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且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上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条文位于合同编,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之实现受制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这体现出一定的形式主义特征。然而,从《民法典》为被保留所有权之效果、出卖人的权利之实现等设置的规则观之,立法者更倾向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规范所有权保留买卖,据此,被保留的所有权实为担保物权。出卖人若于交付后10日内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则享有超级优先顺位,其他情况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确定出卖人的权利顺位。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即已取得真正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的所有权转移仅仅意味着出卖人的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因此,买受人于条件成就之前即可有效地在标的物上设定权利负担;次买受人在买受人的正常经常活动中,可取得无出卖人权利负担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 功能主义 权利顺位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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