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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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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成泓 《老区建设》 2015年第6期40-42,共3页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可以设定为三个,即依法监督,维护公正、兼顾效率,监督节制。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保障和促进审判独立,奉行审判程序自足性解决优先原则,尊重审判机关的判断,甘做替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可以设定为三个,即依法监督,维护公正、兼顾效率,监督节制。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保障和促进审判独立,奉行审判程序自足性解决优先原则,尊重审判机关的判断,甘做替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也要适度地实行职权保留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 审判权 诉权 检察权的 法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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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起诉主体——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之不足及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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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贤国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7-63,共17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范围之界定不够科学,且未对起诉主体顺位作出安排。在起诉主体范围方面,检察院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予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主体范围之界定不够科学,且未对起诉主体顺位作出安排。在起诉主体范围方面,检察院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应予以保留;“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过于狭窄,其他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应享有起诉资格,从立法协调性角度考虑并与首次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诉法》第58条第1款保持一致,应将“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网信部门不适宜提起诉讼,也不拥有确定起诉主体之权力,故应删除“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之表述。在起诉主体顺位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将检察院列于首位,这一做法与《民诉法》第58条以及《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不符,也与检察实践之具体做法相悖;应遵循检察谦抑性之要求,坚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一顺位、检察院第二顺位之起诉主体安排;且检察院在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均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间,检察院应作何选择或会作何选择,值得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范围 起诉主体顺位 立法协调 检察谦抑性 诉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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