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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再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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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英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57-59,共3页
关键词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当事人适格 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地位 诉讼标的 法定权益 正当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学 进行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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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民事诉讼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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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跃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23-24,共2页
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是以合伙人为当事人,还是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 议。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不同。合伙中具有组织性的合伙应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关键词 合伙 民事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 其他组织 当事人 中国 组织性 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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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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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红耘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10期56-57,共2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法关系,特别是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方面,仍需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理论纷争的统一性。文章认为,研究和分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地位对我国的破产法实践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平衡许多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一般管理和管理原则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对其债权的利益,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解释。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的作用,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讼法的基础,根据诉讼法,该程序是制度的一部分。利益和强制执行权的双重表述方式表明,破产管理人应当是诉讼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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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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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晓斌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9-92,共4页
非法人团体不应具有当事人能力。基于对大陆法系程序当事人概念、形式当事人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分析,形式当事人理论割裂了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法律上,非法人团体名称为全体成员"简称",非法人团体全体成员... 非法人团体不应具有当事人能力。基于对大陆法系程序当事人概念、形式当事人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分析,形式当事人理论割裂了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法律上,非法人团体名称为全体成员"简称",非法人团体全体成员以团体负责人为代理人进行诉讼,从而为适格当事人,享有诉的利益和诉讼实施权。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非法人团体民事实体法律地位与民事程序法律地位作出妥当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入团体 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程序当事人 形式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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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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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佳 张文睿 《保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5-31,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学术纷争,引发出其在民事诉讼中地位认定模糊的问题。对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答案,即仍应将其认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没有必要规定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同...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存在学术纷争,引发出其在民事诉讼中地位认定模糊的问题。对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答案,即仍应将其认定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没有必要规定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民法主体和民事诉讼法主体分离趋势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主体资格的扩张往往是由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推动民事主体变更。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本体尚不存在独立起诉应诉的可能性,无法取得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应以物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最准确的定位,并且根据利用主体不同,从法院和当事人角度分别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用,妥善利用新兴人工智能技术,以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民事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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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注射器”案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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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国琼 《中国卫生法制》 1998年第2期37-38,共2页
四年前,某市医院门诊部在使用两批“一次性注射器”的过程中,发现有39例病人注射部位(臀部肌肉)化脓性感染。而且久治不愈,曾在社会上轰动一时。经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该“一次性注射器”是某医疗器械厂推销员非法从个体户手中采购的... 四年前,某市医院门诊部在使用两批“一次性注射器”的过程中,发现有39例病人注射部位(臀部肌肉)化脓性感染。而且久治不愈,曾在社会上轰动一时。经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该“一次性注射器”是某医疗器械厂推销员非法从个体户手中采购的假冒伪劣产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次性注射器”案件 假冒伪劣产品 民事诉讼地位 卫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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