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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衔接视阈下非同质化通证的法益证成与刑事归责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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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7-83,共17页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为逻辑指引,承接“权利块”结构的权利多元化、标准化安排,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上对非同质化通证进行刑事法益内涵的双层确立,其中载体层法益与刑法“占有”保护形成对接关系,映射层法益应结合实践化场景个别化考察。以当前国内非同质化通证的数字艺术品交易为问题聚焦,刑事归责路径应围绕个体参与行为与平台服务行为展开,前者立足于非同质化通证双层法益结构进行判断,后者置于不作为向度契合平台差异进行“内容审查义务”与“安全监管义务”的类型化构建,以此实现非同质化通证刑事归责范围的理性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同质化通证 数字艺术品 权利块 法益类型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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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辨析 被引量:1
2
作者 赵明勋 朱德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12期51-56,共6页
法益侵犯是犯罪得以成立的基础,辨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旨在明确入罪或出罪、成立该罪或他罪的边界。法益类型是分则罪名排布的重要依据,为法益发现提供了体系思考的径路。大量实践案例呈现出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多、金... 法益侵犯是犯罪得以成立的基础,辨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旨在明确入罪或出罪、成立该罪或他罪的边界。法益类型是分则罪名排布的重要依据,为法益发现提供了体系思考的径路。大量实践案例呈现出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多、金额大只是普遍现象,而不是必然现象;不宜执着于行为或现象的外观,而忽视违法性的实质;据此认为该罪法益的公共性并不能妥当处理其他构罪情形。他主体的优势地位不能否定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等同于对公共法益的侵犯。尽管不可否认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社会属性,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法益系个人法益的立场仍需坚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 超个人 法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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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法律的中心问题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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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兴佩 《北方法学》 2008年第3期27-34,共8页
法益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可以以法益的主体、被保护的程度、存在的形态、内容等为标准进行分类。法益总量的最大化是法律目标量的规定性,法益结构的最优化是法律目标质的规定性,二者是法律的双螺旋价值追求。权力、权利是法益配置的基础... 法益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可以以法益的主体、被保护的程度、存在的形态、内容等为标准进行分类。法益总量的最大化是法律目标量的规定性,法益结构的最优化是法律目标质的规定性,二者是法律的双螺旋价值追求。权力、权利是法益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目标 法益类型 权力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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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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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4期136-151,共16页
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章节结构杂乱直接喻示着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不足,故有必要对之予以类型化强化。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只能选取“前置法益主导标准”即采用“前置法益主导性”思维。它能够直接发挥罪条和罪名的整合作用、罪条... 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章节结构杂乱直接喻示着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不足,故有必要对之予以类型化强化。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只能选取“前置法益主导标准”即采用“前置法益主导性”思维。它能够直接发挥罪条和罪名的整合作用、罪条和罪名的“体系归属”作用和刑法典分则的“章节建制”作用。在对现行刑法典分则章节结构予以类型化检视之后,我国刑法典分则可待形成新的章节结构以增强其体系性。类型化强化将赋予刑法典分则体系以“外观之美”即“形式之美”和“内在之美”即“价值之美”,而“外观之美”和“内在之美”又将增强刑法分则的行为规范之效,从而增进刑法公众认同。刑法典分则的体系性问题是刑法立法科学化的题中之义,而“类型化方法”应视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刑法方法论”。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有着“刑法真善美”的科学高度、价值高度和审美高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分则体系性 前置法益类型 前置主导标准 科学立 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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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性犯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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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一帆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74-78,共5页
学界对法益恢复性犯罪的研究集中在该罪的出罪化理论依据、体系构建、成立要件等方面,但要想构建其体系必须明确其范围,首先对犯罪分类处理,分个人、社会和国家法益;其次要对被侵犯法益的性质做出判断,如具有人身依附性、财产性、公权... 学界对法益恢复性犯罪的研究集中在该罪的出罪化理论依据、体系构建、成立要件等方面,但要想构建其体系必须明确其范围,首先对犯罪分类处理,分个人、社会和国家法益;其次要对被侵犯法益的性质做出判断,如具有人身依附性、财产性、公权力性的法益等是否具有可逆性;最后判断犯罪所处形态,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根据所处形态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恢复的余地;另外要排除某些特殊犯罪,如累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恢复 法益类型 性质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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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边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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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啸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5-38,共4页
以类型化法益概念的相关探讨为逻辑起点,并同时以论述与梳理犯罪论体系中不法类型与罪责类型相区隔为逻辑框架。一方面以类型化法益概念建构刑法解释的外延范围,另一方面以不法与罪责构建解释规则的内涵边界,以探寻规范化意义下刑法解... 以类型化法益概念的相关探讨为逻辑起点,并同时以论述与梳理犯罪论体系中不法类型与罪责类型相区隔为逻辑框架。一方面以类型化法益概念建构刑法解释的外延范围,另一方面以不法与罪责构建解释规则的内涵边界,以探寻规范化意义下刑法解释的边界之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 罪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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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司法判断标准 被引量:1
7
作者 姜耀庭 张永亮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154-166,共13页
如何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是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与外延不清,势必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持续性、可预见性,因此厘清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规范性质 法益类型 治愈可能性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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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 被引量:4
8
作者 赵运锋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7-56,共10页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准具体危险犯。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从个案性向规范性转变,具体包括行为人创设了行为风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风险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益类型 准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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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规制路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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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清侠 吴晓微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1期1-27,共27页
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影响下,面对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所体现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助长的人类无限度掠夺生态自然的种种弊端,主张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双中心并重主义价值观取代传... 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影响下,面对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所体现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助长的人类无限度掠夺生态自然的种种弊端,主张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双中心并重主义价值观取代传统环境理念,并进而提出其法律价值取向应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主张基于我国权力结构运行特点对环境保护所体现的刑法和行政法的共生性、依赖性,在保持必要共生的基础上弱化行政从属性,以保证刑法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主张生态法益类型化、环境犯罪体系化、生态修复制度化,旨在通过立法司法的完善,实现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 双中心并重主义 行政从属性 法益类型 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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