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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航船舶碰撞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吴炜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1,共11页
随着船舶制造业的蓬勃发展,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出现碰撞的情况屡见不鲜。究竟试航船舶造成的碰撞索赔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从实然的角度分析,试航船舶具有船舶的主要要素应被包含于《海商法》船舶的定... 随着船舶制造业的蓬勃发展,船舶在试航过程中出现碰撞的情况屡见不鲜。究竟试航船舶造成的碰撞索赔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从实然的角度分析,试航船舶具有船舶的主要要素应被包含于《海商法》船舶的定义之下。同时,船厂不论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是船舶管理人都不应排除其享有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来限制碰撞赔偿的权利。此外,从应然的层面视之,试航船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平衡船厂和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故而,就试航船舶碰撞中产生的限制性债权,船厂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外,《海商法》作为系统调整船舶与其相关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试航船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还应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试航船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主体 法律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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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解决
2
作者 别志义 《争议解决》 2024年第5期144-150,共7页
《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一直是我国航运业发展的保障。船舶优先权通过扣押船舶程序,旨在保护对于船舶行踪无法掌控的海事请求权人,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为了保护因为巨大的航海风险给海运从业者所带来的损失,设立相应的基金后便... 《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一直是我国航运业发展的保障。船舶优先权通过扣押船舶程序,旨在保护对于船舶行踪无法掌控的海事请求权人,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为了保护因为巨大的航海风险给海运从业者所带来的损失,设立相应的基金后便可释放扣押船舶。两种特殊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对立,但其保护范围有一定的交叉。本文主要比较了两种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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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船舶试航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3
作者 程凡 《水运管理》 2024年第10期27-29,共3页
虽然在试航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试航船舶所有人,但在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下,船厂与融资租赁出租人皆有可能作为试航船舶所有人来承担碰撞事故赔偿责任。即使现行法律法规对试航船舶的试航条件有明确规定,并且船舶建造保险对试... 虽然在试航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试航船舶所有人,但在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下,船厂与融资租赁出租人皆有可能作为试航船舶所有人来承担碰撞事故赔偿责任。即使现行法律法规对试航船舶的试航条件有明确规定,并且船舶建造保险对试航船舶碰撞后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但船厂与融资租赁出租人仍面临较大的高额赔偿风险。基于试航船舶碰撞事故在理论上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要件,鉴于当前融资租赁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趋势,从保护船厂和金融投资主体利益的角度,应当建立对此类事故适用海事赔偿的责任限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融资租赁 试航船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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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船岸基操控人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被引量:1
4
作者 李子逸 《水运管理》 2023年第2期31-35,共5页
海事责任赔偿限制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保护船舶主体利益的重要制度。随着无人船的发展,传统船员被新的法律主体“岸基操控人员”取代,新主体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目前还面临立法空白。通过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 海事责任赔偿限制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保护船舶主体利益的重要制度。随着无人船的发展,传统船员被新的法律主体“岸基操控人员”取代,新主体是否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目前还面临立法空白。通过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与趋势,为满足无人船商业化需要,明确岸基操控人员仍履行船员核心工作并承担相关海上风险,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具有必要性。同时,根据经营模式将岸基操控人员分为“受雇型岸基操控人员”和“独立型岸基操控人员”分别讨论其具体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无人船 岸基操控人员 经营模式 船舶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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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初探
5
作者 倪学伟 《广东法学》 2007年第5期72-80,共9页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海事赔偿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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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航新造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1 被引量:8
6
作者 王婷婷 单红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2-139,共8页
从实然性角度视之,我国《海商法》第207条中的"船舶营运"应是立法者在立法移植《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时对"Operation of a Ship"的误译,该英文词组的正确含义应是"船舶操作"。试航中的新造船应... 从实然性角度视之,我国《海商法》第207条中的"船舶营运"应是立法者在立法移植《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时对"Operation of a Ship"的误译,该英文词组的正确含义应是"船舶操作"。试航中的新造船应属于《海商法》第十一章所调整的船舶。造船人可被认定为船舶所有人而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从应然性角度视之,为促进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统一,同时促进我国造船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承认试航新造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造船 试航 船舶营运 船舶操作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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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历史嬗变 被引量:7
7
作者 邬先江 陈海波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8-22,32,共6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从委付制、执行制到船价制,体现了对船东意志的尊重。从船价制到吨位制(金额制),透过立法确立公平机制,进一步体现事实公平与社会公平,并以保险作为制度保障。因而从单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特有产制度和损害投偿制度。从委付制、执行制到船价制,体现了对船东意志的尊重。从船价制到吨位制(金额制),透过立法确立公平机制,进一步体现事实公平与社会公平,并以保险作为制度保障。因而从单一的法律公平转变为兼顾法律公平与事实公平、兼顾私益公平与社会公平。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更加丰富了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同时,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度也切实体现了促进航运投资与产业发展的重要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特有产制度 损害投偿制度 公平原则 航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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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内河运输船舶的适用 被引量:6
8
作者 夏元军 阎铁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2期26-29,共4页
从比较法和法制史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的船舶经历了从海船到内河船的扩张。我国《海商法》第11章依现行规定无法适用于内河船,但从应然角度讲,应当将其扩展适用于内河船,最便宜的做法是对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船 内河船 目的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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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 被引量:9
9
作者 何丽新 王沛锐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1期18-29,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体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海商法》适用范围拟扩展至内河运输的背景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应适用于内河航运,但对于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责任限额,应实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区别的双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修改 责任限额 船货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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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则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正当性之重塑 被引量:3
10
作者 何丽新 王沛锐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4-152,共9页
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有违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但运用价值理论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后发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随着海陆相对风... 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有违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但运用价值理论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后发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随着海陆相对风险的弱化、替代性风险分摊机制的普及以及航运市场的相对饱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海陆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同源性,应立足于民事损害赔偿体系,通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扩张和责任限额的提高,重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海商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上风险 公平原则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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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关系之辨 被引量:7
11
作者 傅廷中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2期71-77,共7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前者适用于海事侵权索赔,后者适用于违约索赔。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其二,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其三,确定赔偿限额的原则不同。将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前者适用于海事侵权索赔,后者适用于违约索赔。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其二,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其三,确定赔偿限额的原则不同。将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视为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的关系,既不符合海上运输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责任限制 一个货运单位一个限额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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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补充赔偿机制 被引量:3
12
作者 杨荣波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4期59-65,共7页
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动因,基于海上风险的相对变迁,借鉴船舶油污损害的双重赔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应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之外,确立补充赔偿制度,采用海事赔偿基金机制,对船舶侵权的受害人提供补充性救济,从... 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动因,基于海上风险的相对变迁,借鉴船舶油污损害的双重赔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应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之外,确立补充赔偿制度,采用海事赔偿基金机制,对船舶侵权的受害人提供补充性救济,从而适度修正责任限制制度下的权益失衡格局,引导海事赔偿制度从海运政策保护性趋向法律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补充赔偿机制 海事赔偿基金 船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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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被引量:3
13
作者 陈小曼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52-156,共5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责任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区别于民法的以全面赔偿为核心的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达到保护商船队、鼓励海上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责任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区别于民法的以全面赔偿为核心的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达到保护商船队、鼓励海上救助、促进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目前,主要由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共同构建了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体系。虽然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在不断改进,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尽快加入《1976年公约》,并相应地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权利主体 责任限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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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被引量:5
14
作者 李天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55-62,共8页
对于海事事故导致的货损,航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近年来出现了将航次承租人排除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之外的观点。该类观点主张,必须"以船东身份作为",或者"经营船舶",才能享有海事赔偿责... 对于海事事故导致的货损,航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近年来出现了将航次承租人排除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之外的观点。该类观点主张,必须"以船东身份作为",或者"经营船舶",才能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还有观点认为,货代等企业航次租船运输时,属于无船承运人,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根据《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和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规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判例实证方法,结合法理分析,论证了航次承租人对货损索赔请求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航次承租人 船舶承租人 船舶所有人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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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本质及其法律属性 被引量:2
15
作者 李伟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2-86,共5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因此,从法律本质上讲,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是海事赔偿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同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一种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因此,从法律本质上讲,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是海事赔偿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同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一种民事权利。从民事权利分类学说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民事护辩权,而是民事形成权,且是一种具有优位性质的民事形成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 民事权利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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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立法对策 被引量:3
16
作者 向雅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89-93,共5页
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使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为了解决冲突,必须大胆革新现行立法,作者建议,结合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对基金的分配顺序进行调整,... 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使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为了解决冲突,必须大胆革新现行立法,作者建议,结合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对基金的分配顺序进行调整,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采用次序固定主义。只有这样,才能使两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均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优先权 冲突 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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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 被引量:16
17
作者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2期1-9,共9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优先适用 形成权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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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登记程序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 被引量:2
18
作者 曹照勇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4期66-71,共6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探讨了现有法律在保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实现方面的局限性,指出了债权登记程序的重要性,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有限财产 债权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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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2
19
作者 王晓林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24-26,共3页
关键词 海商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优先权制度 法律冲突 受偿顺序 责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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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的影响──兼论《海商法》第30条的适用 被引量:9
20
作者 陈海波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5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As provided by the Art. 30 of the CMC,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affects the compensation of maritime claims attached by maritime liens,which arise in a distinct occasion and... As provided by the Art. 30 of the CMC,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affects the compensation of maritime claims attached by maritime liens,which arise in a distinct occasion and on which the man liable can limit his liability in three aspects: (1)the enforcement of maritime liens attached thereto; (2) the rank thereof against the limitation fund; (3) the extinguishment of maritime liens attached thereto after the liquidation of the fund. Four key points on the comprehension of the Art. 30 of the CMC are also given in th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海商法》 第30条 船舶优先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请求权 责任限制基金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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