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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公司大股东滥用地位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与制衡机制研究
1
作者 黎珊珊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7期190-193,共4页
本研究旨在探讨实控公司大股东滥用地位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与制衡机制,并提出改进建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界定和追责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投资者保护机制也得到了建立,但仍存在模糊性和执行难题。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有限,投资者面临信... 本研究旨在探讨实控公司大股东滥用地位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制与制衡机制,并提出改进建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界定和追责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投资者保护机制也得到了建立,但仍存在模糊性和执行难题。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有限,投资者面临信息不对称和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因此,我们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通过这些改进,我们可以建立更为有效的法律规制与制衡机制,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控公司大股东 滥用地位 抽逃出资 法律规制 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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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
2
作者 朱晖 车璟姝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平台反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属性构造、相关市场和行为类型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影响。因此应遵循回应型规制方式,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完善认定思路,精准规制滥用行为,从而保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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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
3
作者 焦海涛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2-154,共13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并损害整体竞争秩序时,才需要竞争法的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主要是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造成排斥效果、削弱交易相对人参与下游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引发共谋效应。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垄断行为损害理论的吻合,使得反垄断法更适合用来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可用于规制大多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未达到或难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可借助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来“兜底”。反垄断法中的现有制度已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提供了较充分的规范依据,另行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论是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必要性都不大。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似便利执法,实际上更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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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中优势地位滥用说之质疑——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
4
作者 林锦晖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67-76,共10页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优势地位依赖于企业市场力量,网络平台基于渠道资源自然形成规模经济与优势地位,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平台上经营者为逐利依附于平台属自愿行为。平台合法利用优势地位扩大盈利能力与交易效率并无不当,对违法利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必须回到滥用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监管框架中。若期待对损害公平竞争的滥用行为进行直接监管,法律应直接予以类型化,而非新设一般性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滥用优势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逐利 结构分析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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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商业模式反垄断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研究视角
5
作者 刘奕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6,共7页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需要优化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环节不拘泥于具体的分析工具,将数据控制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纳入为界定参数的同时,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作为分析工具的限制。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平衡和治理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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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
6
作者 郭江兰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95-109,共15页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不仅会影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构建,同时也会导致正当理由认定的适用混乱。基于此,在梳理正当理由认定的属性定位争议后,借鉴域外关于正当理由认定的有益经验,廓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正当理由认定的抗辩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抗辩 豁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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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平台互联互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7
作者 焦海涛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10-120,共11页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 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反垄断法分析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以涉案行为发生的市场为起点,而非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流量通道”市场构成了平台互联互通案件的主相关市场;平台主营业务所在市场和竞争损害发生的下游市场则可以辅助判断行为人的市场力量和涉案行为的竞争损害。大多情况下被限制方和平台不存在交易关系,平台不互通行为难以认定为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或差别待遇,以平台双重身份为基础的“自我优待”理论也不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从竞争损害看,平台不互通行为既可能对被限制方造成封锁效果,也可能直接损害用户的选择自由。平台拒绝或限制互联互通可能基于保护用户利益、应对竞争对手不当行为、解决“搭便车”问题等正当目的,但只有相关行为与这些目的相适应,即适当、必要且仅造成最小损害时,反垄断法才能接受这种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自我优待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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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场景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完善
8
作者 顾尧舜 《天府新论》 CSSCI 2024年第6期1-11,154,共12页
数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目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数据市场具有多边性、动态性,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第二,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结构指标无法衡量数据垄断场景下企业的支配... 数据垄断区别于传统垄断,目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数据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数据市场具有多边性、动态性,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第二,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结构指标无法衡量数据垄断场景下企业的支配力;第三,目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无法涵盖自我优待等数据反竞争行为。对此,首先,应当构建“相关数据市场”,数据市场由数据捕获子市场、数据存储子市场和数据分析子市场构成;其次,在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数据规模和范围、数据存储能力、数据分析能力,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进入数据市场的难易程度;最后,应当扩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将限制数据转移、滥用数据杠杆和侵犯用户数据隐私囊括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能力 限制数据访问 自我优待 数据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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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9
作者 茹扎·吐尔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5期47-50,共4页
本文基于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及行业准入的特殊性,结合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查处案例,对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原料药和成品药价格飞涨,破坏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重老百姓医药负担、空耗医保资金等问题进行... 本文基于原料药行业的特点及行业准入的特殊性,结合原料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查处案例,对原料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原料药和成品药价格飞涨,破坏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重老百姓医药负担、空耗医保资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料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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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探析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困境
10
作者 吕文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8期40-42,共3页
反垄断涉及领域广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驱动模式和平台双重身份,指出这些因素使得传统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探讨了反垄断规... 反垄断涉及领域广泛,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分析了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数据驱动模式和平台双重身份,指出这些因素使得传统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探讨了反垄断规制的困境,包括理论适用性和执法实效性问题,如市场界定模糊和滥用行为隐蔽性。为应对挑战,提出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创新:更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强化技术要素分析能力,加强法律协同与执法创新。文章强调构建有效反垄断体系的必要性,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执法 算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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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16
11
作者 李扬 袁振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8-107,共30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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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命题争议的理论透视 被引量:2
12
作者 马其家 黄昊明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68-178,共11页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准相结合进行论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区分为“数据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基于数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基于“谦抑性”的审慎规制理念和新布兰代斯主义,将数据特性、数据控制能力和经济民主纳入法律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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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完善 被引量:6
13
作者 朱志峰 夏迪旸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90-101,共12页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很容易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区分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正常经营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细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的考量因素,将隐私、创新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之中,审慎衡量行为的竞争效果。总之,应强化对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为中小平台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释放平台经济创新动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超级平台 数据要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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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认定及规制
14
作者 张峣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1-45,共5页
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华为诉IDC案”引起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及世界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必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滥... 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华为诉IDC案”引起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及世界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必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问题及具体情形,分析FRAND原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可以为我国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和处理机制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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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创新损害分析——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15
作者 方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49-60,共12页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中首次尝试引入创新损害分析,但相关论证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呈现出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执法案例的成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可将滥用行为的创新损害类型化为“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和“非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的二分构造。对于数字平台基于促进创新的抗辩主张,应结合个案情况采取“实质性创新”标准,通过判断所涉“创新”行为是否会导致市场的长期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以审查抗辩事由成立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创新损害理论 实质性创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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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性救济 被引量:2
16
作者 李鑫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10-120,共11页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减弱、适用难度加大,难以起到救济效果。因此,契合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根源的结构性救济存在适用空间。现今,结构性救济虽然被学界与执法机构广泛质疑,但其与行为性救济具有互补性,不应被回避甚至忽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适用结构性救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首先,结构性救济的适用应遵循后置、综合适用,分类分级适用,正视适用成本的总体思路;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主体、客体、情形及可行性评估标准,明晰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回应有效救济平台企业竞争损害的紧迫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结构性救济 剥离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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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死灰复燃”?——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修改 被引量:2
17
作者 向文磊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3年第6期60-71,共12页
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从理论层面看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现实意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不应当、不适宜由反垄断法或民法介入干预的行为进行调整:例如补正本不应当由反垄断规制的所谓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假阴性错误”。但... 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从理论层面看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现实意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不应当、不适宜由反垄断法或民法介入干预的行为进行调整:例如补正本不应当由反垄断规制的所谓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假阴性错误”。但从实践层面规定并适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前提必须是规制收益显著大于规制成本;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不能有效控制规制成本溢出的风险则不应贸然引入相关优势地位规制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优势地位 剥削性滥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规制成本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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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质疑 被引量:5
18
作者 袁波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6期28-43,共16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订皆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其正当性值得怀疑。一方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限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属于纵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立法之必要;宽泛界定的滥...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订皆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其正当性值得怀疑。一方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限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属于纵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立法之必要;宽泛界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欠缺规制上的理据,不应受到规制。另一方面,从制度效用来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可被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特殊行业监管法取代。《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6条、《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实施效果欠佳,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作为一般法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有效性存疑。故此,未经学说和实践充分检验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电子商务法 平台监管 不完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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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正当理由”的判定困境及对策——基于比例原则的视角 被引量:2
19
作者 贾海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1-63,共13页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然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判定“正当理由”时面临多元价值目标难以权衡、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说理不够规范等困境。比例原则的适用契合“正当理由”价值...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然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判定“正当理由”时面临多元价值目标难以权衡、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说理不够规范等困境。比例原则的适用契合“正当理由”价值平衡的制度机理,可以为经营者相关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分析框架,有助于推动“正当理由”判定实践的规范化,因此,成为解决上述困境的重要出路。适用比例原则判定“正当理由”,应遵照价值平衡、规范行权的两项前提要求,并依循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行为必要性、损益比例性四个判定步骤具体展开,以科学识别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比例原则 价值平衡 规范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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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认定 被引量:1
20
作者 陶丹 《商展经济》 2023年第19期125-128,共4页
平台享有监管者与经营者双重身份的便利性,使得平台封禁行为容易偏落不法,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平台封禁行为并非法律术语,其内涵具有模糊性,在平台封禁案件中,需考虑封禁行为的特殊性来认定其性质。本文通过理... 平台享有监管者与经营者双重身份的便利性,使得平台封禁行为容易偏落不法,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平台封禁行为并非法律术语,其内涵具有模糊性,在平台封禁案件中,需考虑封禁行为的特殊性来认定其性质。本文通过理解平台封禁行为产生的原因,在传统垄断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及封禁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同时考虑竞争效果,从而判断某一具体平台封禁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优势 用户锁定效应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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