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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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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贝 彭诚信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3期62-68,共7页
《民法总则》对于共同监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条文之间包含了对该制度相互矛盾的立场。但共同监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多项不可取代的法律职能。共同监护对《民法总则》监护规定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丰富了... 《民法总则》对于共同监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条文之间包含了对该制度相互矛盾的立场。但共同监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多项不可取代的法律职能。共同监护对《民法总则》监护规定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丰富了监护救济的途径,弥补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调和了监护人选任标准之间的矛盾,强化了监护职责的多元性,也保障了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基于此,未来应当通过对《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解释,弥合条文之间的冲突,正式确立共同监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共同监护 监护监督 监护资格 撤销监护人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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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则模式下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立基于《民法总则》的评议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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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贝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7-116,共10页
《民法总则》沿用《民法通则》的做法,对监护制度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定。然而这一规制模式却存在诸多缺陷。一方面,统一规则模式将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紧密挂钩,限制了监护的适用范围,扼杀了监护措施的多元化发展,对于人身监护的内容也... 《民法总则》沿用《民法通则》的做法,对监护制度作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定。然而这一规制模式却存在诸多缺陷。一方面,统一规则模式将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紧密挂钩,限制了监护的适用范围,扼杀了监护措施的多元化发展,对于人身监护的内容也缺乏重视;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监护部分所规定的内容,也显示了立法者在"全体"规范模式与"总分"规范模式选择上的犹豫不决。对监护制度的未来完善可从两方面着手实现:首先在民法典分则,尤其是婚姻家庭编中完成监护制度"分则"的制定;其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法院实现监护人选任的司法化,并且通过对《民法总则》条文的解释,促成成年监护制度的多样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能力 亲权 成年监护 监护人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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