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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违法留置适用的相对令状主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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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译 宋昊原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76-85,共10页
监察职务违法调查权承继于原行政监察权,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案件中适用留置应有别于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可建构信息来源的线索评估机制,并确立书面的审查程序。从审批层面,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应恪守比例原则,明确基于职务... 监察职务违法调查权承继于原行政监察权,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案件中适用留置应有别于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可建构信息来源的线索评估机制,并确立书面的审查程序。从审批层面,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应恪守比例原则,明确基于职务违法调查留置"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性要求。监察机关应对职务违法留置的决策裁量借鉴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引入规范主义导向下的控权模式、功能主义导向下的建构模式以及信息公开和参与的协商规制模式,确立职务违法"严重性"的具体限度,重构职务违法留置的合理期限范围。在职务违法留置的执行层面,立法可考量"相对令状主义"的适用空间,完善留置执行的公法人协助义务,并构建职务违法留置执行场地的特殊羁押监管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违法 线索评估 相对令状 比例原则 决策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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