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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职务违法留置适用的相对令状主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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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译
宋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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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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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76-8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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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0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YBQ095)
2020年度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C17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自筹项目(GJ2021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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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监察职务违法调查权承继于原行政监察权,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案件中适用留置应有别于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可建构信息来源的线索评估机制,并确立书面的审查程序。从审批层面,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应恪守比例原则,明确基于职务违法调查留置"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性要求。监察机关应对职务违法留置的决策裁量借鉴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引入规范主义导向下的控权模式、功能主义导向下的建构模式以及信息公开和参与的协商规制模式,确立职务违法"严重性"的具体限度,重构职务违法留置的合理期限范围。在职务违法留置的执行层面,立法可考量"相对令状主义"的适用空间,完善留置执行的公法人协助义务,并构建职务违法留置执行场地的特殊羁押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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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务违法
线索评估
相对令状
比例原则
决策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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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uty Crime
Lead Assessment
Relative Writ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Decision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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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4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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