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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立法的有益探索——以司法鉴定地方立法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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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瑞恒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第5期83-86,共4页
从局部到整体,由低级到高级,这是国家立法中经常采用的步骤,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然后待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立法,这是一条谨慎、稳健的立法之路。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司法... 从局部到整体,由低级到高级,这是国家立法中经常采用的步骤,通过地方立法,积累经验,然后待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立法,这是一条谨慎、稳健的立法之路。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与此同时,关于司法鉴定既有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以"证据"为依托的法律规定,也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指引和规制我国司法鉴定事项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就司法鉴定这一主题,多种法律法规并存,尽管上位法对下位法的指引作用明显,但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亦时有所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运行实践将成为我国未来司法鉴定统一立法的基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地方立法 立法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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