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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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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宗波
黄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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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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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22-12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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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过程中地方智慧的价值与意义问题研究”(GX DFFZ2020003)
广西师范大学2021年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研究”(OP210000125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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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已基本完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立法,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遇冷”,在诉讼实践中适用率过低,核心关键在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困难。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主要由赔偿基数和赔偿倍数构成。从具体实践看,目前我国立法中不仅明确了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还明确了赔偿倍数的范围幅度和认定依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认定方法可以概括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赔偿倍数以整数倍为主,非整数倍鲜少。从我国当前立法规范及司法裁判现状来看,赔偿基数认定困难,表现在基数选择次序僵化异同,赔偿基数适用率差距明显;赔偿倍数认定困难,表现在缺乏衡量标准,司法适用不明确。因此,优化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认定方法,应从两方面着手。具言之,在惩罚性赔偿基数方面,应提高赔偿基数的可计算性,取消赔偿基数严格适用次序的立法规定,提高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使用率,从而奠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根基。在惩罚性赔偿倍数方面,应设立赔偿倍数的衡量标准,进一步精确区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采用等级分档累加法为法院提供更合理的赔偿倍数选择方案,从而实现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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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数额
赔偿基数
赔偿倍数
等级分档累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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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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