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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
1
作者 周翔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50,共15页
将算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景设置差异化的规范路径。以高风险场景的算法产品使用效果实验启示,通过算法的解释可以提升用户的理解程度,并且可视化解释的理解效果较公式法更好;算法信任的机制构建,则更多取决于场景的信... 将算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景设置差异化的规范路径。以高风险场景的算法产品使用效果实验启示,通过算法的解释可以提升用户的理解程度,并且可视化解释的理解效果较公式法更好;算法信任的机制构建,则更多取决于场景的信任基础、人机判断的一致性等因素。实证研究对算法规制如何场景化提供了诸多的启示:一是需要考虑不同场景用户特征的差异,根据用户特点设置权利义务;二是应强调场景中算法以及解释的用途差异,结合考虑相关解释技术的可行性;三是应当考虑不同场景的算法信任基础,算法引入不同场景有不同难度,不同场景应当设置不同的人机分工关系和算法的任务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法解释 法理解 法信任 高风险法场景 人形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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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善治之道:缘起、挑战与路径 被引量:6
2
作者 黄新华 温永林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4-124,247,共12页
以大数据为基础、以复杂算法为核心的智能技术,已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长的重要力量。但算法自主能力提升和算法应用场景拓展,使算法治理可能成为异己的力量,引发平台垄断、隐私侵犯、参与弱化、算法歧视等风险,算法规制的... 以大数据为基础、以复杂算法为核心的智能技术,已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长的重要力量。但算法自主能力提升和算法应用场景拓展,使算法治理可能成为异己的力量,引发平台垄断、隐私侵犯、参与弱化、算法歧视等风险,算法规制的善治要求应运而生。然而,寻求面对技术、经济、社会、政治问题交织叠加的算法规制的善治之道,面临着多重目标、信息壁垒以及规制制度缺位与能力不足等一系列挑战。实现算法规制的善治需要完善算法规制体系,构建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和规制影响评估制度;推动有意义的算法透明,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消除算法规制中的信息壁垒;推进规制制度变革和规制理念创新,把国家算法权力纳入规制范围,提升规制队伍能力水平和发展敏捷性规制工具。只有实现技术向善的算法规制,才能在技术应用驱动的经济发展与福利增长中创造高品质生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理 法风险 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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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算法规制算法 被引量:1
3
作者 蔡星月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1-117,128,共8页
算法规制的真正对象不应落脚于算法,而应揭开算法的面纱,穿透算法去规制算法背后的种种力量。这些力量聚合成一种综合资本权力系统,构成了算法的后台。规范难以直接击穿算法的外衣,会遭遇诸多难题。克服这些难题的最好方法是以算法规制... 算法规制的真正对象不应落脚于算法,而应揭开算法的面纱,穿透算法去规制算法背后的种种力量。这些力量聚合成一种综合资本权力系统,构成了算法的后台。规范难以直接击穿算法的外衣,会遭遇诸多难题。克服这些难题的最好方法是以算法规制算法,通过规范的计算化、规制的技术化、技术的反馈化三个界面的勾连,使规范穿透算法的外衣,直达算法的后台。要使算法成为人类的帮手,我们就需要揭开算法的技术面纱,深入这些结构性力量的深处,摸清各种力量涌动的脉搏,区分良莠,分别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法后台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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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证据的法律审视及算法规制探析
4
作者 陈晓璇 吕泽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20-27,共8页
大数据推动了证据体系“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司法审判中,既可以运用“大数据证据”办“大体量案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升华;也可以实现证据体系由海量数据所包围、以算法驱动智慧庭审的新样态。对于大数据证据在审判中的定... 大数据推动了证据体系“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司法审判中,既可以运用“大数据证据”办“大体量案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升华;也可以实现证据体系由海量数据所包围、以算法驱动智慧庭审的新样态。对于大数据证据在审判中的定位,相关学说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大相径庭。鉴于大数据复杂海量的特点,不应纠结于证据种类的划分,而应将其看作辅助判断证据的形式要素。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证据的运用面临着两层难题,一是取证、质证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数据本身具有的算法歧视、非透明等特点,大数据与证据耦合易引发潜在风险。在庭审中,对大数据应当精用慎用,构建“鉴—取—审”一体的证据审查体系;同时,搭建数据信任的桥梁,厘定获取大数据证据的“有限第三方”理论,设置特定指向的公开披露,为算法信任设置正确导向,积极发挥大数据在各审判阶段的价值效能,完善其介入刑事证据体系的逻辑合理性,更好地促进未来证据体系的发展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大数据证据 算法规制 数据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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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算法规制
5
作者 赵德勇 张子辉 《经济论坛》 2023年第10期16-23,共8页
透过“大数据杀熟”的定性之争,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形成用户个人数字画像—算法区别定价”是“大数据杀熟”的根本逻辑。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杀熟平台的经营者通过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和滥用算法实现“大数据杀熟”。从... 透过“大数据杀熟”的定性之争,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形成用户个人数字画像—算法区别定价”是“大数据杀熟”的根本逻辑。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杀熟平台的经营者通过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和滥用算法实现“大数据杀熟”。从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规制两个角度出发,将“大数据杀熟”划分为收集个人信息的事前阶段、处理个人信息的算法决策阶段和事后阶段,通过事前落实知情同意规则,事中加强个性化推荐设置、明确算法处理时使用的个人信息,事后举证责任倒置、明确“重大影响”和“不合理”的含义以及纳入公益诉讼来完善“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 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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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关系的算法规制研究
6
作者 魏诗琪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第4期202-204,共3页
大数据时代,算法应用横向扩展,机器学习纵向延伸,使得网络公共领域逐渐被算法秩序统治。算法在为人们带去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触碰了实体法律的边界。从经济理性、工具理性及公共理性三重理性,提出利益、技术、价值三维框架。指出在数... 大数据时代,算法应用横向扩展,机器学习纵向延伸,使得网络公共领域逐渐被算法秩序统治。算法在为人们带去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触碰了实体法律的边界。从经济理性、工具理性及公共理性三重理性,提出利益、技术、价值三维框架。指出在数据收集、模型搭建及运算、模型输出及应用过程中,算法应用所暴露的侵权问题。阐释算法规制的逻辑起点,以论证算法亟待规制的必要性。引入“第三域”概念,考察算法规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关系。结论指出,算法规制过程中,应兼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长,营造适度的制度空间,以达到平衡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域” 算法规制 正式 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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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工具的功能悖论及其法治实现 被引量:6
7
作者 闫海 王洋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105-113,共9页
信息时代引发规制环境变迁,政府面临规制资源匮乏的窘境,公众的行权能力明显不足,数据资源被市场主体主导使用并塑造着信息社会的面貌和秩序,算法应当成为政府顺应时代挑战的规制工具之一。算法规制工具存在一系列功能悖论,诸如简化规... 信息时代引发规制环境变迁,政府面临规制资源匮乏的窘境,公众的行权能力明显不足,数据资源被市场主体主导使用并塑造着信息社会的面貌和秩序,算法应当成为政府顺应时代挑战的规制工具之一。算法规制工具存在一系列功能悖论,诸如简化规制过程但忽视规制复杂性,减少规制的恣意但削弱法律决断的权威,避免人为规制错误但自身错误后果更严重,规制更精准但危及规制的公平性。为避免算法规制工具的功能悖论,应当适用平衡工具与人的主体性之间的关系、贯彻正当程序原则、严格审慎而不失灵活性的立法态度等法治要求,进而构建算法规制工具的内部优化和决策矫正的法治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工具 功能悖论 信息失灵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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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刑事司法与算法规制--由卢米斯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68
8
作者 江溯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6-88,共13页
卢米斯案引发了算法规制问题的广泛讨论。多数学者认为,该案判决低估了算法的准确性、歧视性和透明度风险,高估了法官识别算法风险的能力。为了应对普遍的算法风险,GDPR引入了算法可解释性规则,但在解释论构造、正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卢米斯案引发了算法规制问题的广泛讨论。多数学者认为,该案判决低估了算法的准确性、歧视性和透明度风险,高估了法官识别算法风险的能力。为了应对普遍的算法风险,GDPR引入了算法可解释性规则,但在解释论构造、正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尽管学界对算法规制的具体进路看法不一,但在算法透明原则方面达成了共识。我国应当采取立法、司法与行业自律并行的算法规制策略。立法者应当制定场景化的算法透明和责任规则。在司法领域,要明确算法决策仅具有辅助性地位,不能替代人类法官进行判案,并设计出更为精细的算法透明制度。此外,还应当鼓励行业内部协商制定伦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决策 算法规制 正当程序 刑事司法 法透明 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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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善”视域下智能传播的算法规制 被引量:4
9
作者 郭小平 贾瑞欣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21-128,共8页
作为道德物化研究的一个重要面向,“公共善”扩展了媒介伦理研究的知识边界,为智能算法规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逻辑理路和价值基础。智能传播时代的算法规制不能仅仰赖相关的政策条款与法律法规,还应将“公共善”的维度纳入其中。传... 作为道德物化研究的一个重要面向,“公共善”扩展了媒介伦理研究的知识边界,为智能算法规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逻辑理路和价值基础。智能传播时代的算法规制不能仅仰赖相关的政策条款与法律法规,还应将“公共善”的维度纳入其中。传统的媒介伦理无法规约算法主导下的智能传播实践、算法偏见与算法黑箱、算法潜在的道德能动性,共同为“公共善”的出场提供了合法性。从“公共善”的视域出发,本文尝试搭建智能传播算法规制的框架,即以遵循“算法透明度”为原则,以“价值敏感设计”方法为指引,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混合式路径的交织叠加构建道德算法,最终发挥算法对人类进步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善” 智能传播 道德物化 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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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决策算法规制——以区块链共识模型为规制思路 被引量:9
10
作者 李帅 《财经法学》 2019年第2期17-28,共12页
共享经济以平台化模式广泛发展,用户数据容量和决策算法模型成为决定运行质效的关键。当算法基于大数据做出差别决策,且未对消费者进行事先说明时,则显然违背技术的中立性原则。对于这种信息不对称诱发的决策算法预设问题,目前尚无明确... 共享经济以平台化模式广泛发展,用户数据容量和决策算法模型成为决定运行质效的关键。当算法基于大数据做出差别决策,且未对消费者进行事先说明时,则显然违背技术的中立性原则。对于这种信息不对称诱发的决策算法预设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制措施,但确已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现。规制主体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平衡决策者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不对等关系,缓和平台中心模式存在的信任危机,这亦是理论和实践对规制行为本身提出的要求。在当前商业架构背景下,以区块链共识模型为思路分步实现算法规制,需要协调公法监管与私法自治、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从而全面消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构建科技法治语境中的代码决策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经济 平台 决策算法规制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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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敏捷治理 被引量:10
11
作者 于文轩 刘丽红 《新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6-72,共7页
算法规制的敏捷治理旨在理顺与重构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修正被算法权力异化的社会权力—权利格局。在权力层面,算法规制的敏捷治理突出公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在政府和市场二者之间划界;在权利层面,通过灵活、迭代的规制方式建立... 算法规制的敏捷治理旨在理顺与重构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修正被算法权力异化的社会权力—权利格局。在权力层面,算法规制的敏捷治理突出公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在政府和市场二者之间划界;在权利层面,通过灵活、迭代的规制方式建立算法风险防御体系,在外部环境的变化过程中对算法风险源的发展规律进行预测以形成对算法权力制衡,动态迅速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算法规制的敏捷治理范式从治理主体和治理技术两个维度重塑算法治理的全过程,通过合作治理的方式形成拥抱变化、开放动态、敏捷共治的规制路径,从而适应和应对算法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有效规制算法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敏捷治理 法权力异化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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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作为治理工具的机器学习 被引量:2
12
作者 孟李冕 宋华琳(译)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算法规制,有助于行政机关作出更智能、更快速和更一致的决定,从而在给社会带来更好结果的同时降低行政成本。算法规制的不同之处,源于机器学习的不透明性和相对自主性。同任何新型的政策或工具一样,算法规制也引发了一系列担忧,包括可... 算法规制,有助于行政机关作出更智能、更快速和更一致的决定,从而在给社会带来更好结果的同时降低行政成本。算法规制的不同之处,源于机器学习的不透明性和相对自主性。同任何新型的政策或工具一样,算法规制也引发了一系列担忧,包括可问责性、平等、正当程序、隐私、透明度和权力滥用等。除上述挑战外,机器学习技术还需要面对其他限制,如价值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然而,对算法规制最严重的限制将非源自技术本身,而是来自使用这些工具的人。为负责任地使用算法,行政机关应当正视技术的风险和局限,以及在公共部门内培养部署算法工具的人力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机器学习 人力能力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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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视野下的算法规制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士博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171-186,共16页
证据法学必须学会对接算法。通过检视实践中算法侵入证据本体的方式,证据证明的逻辑由价值分析转换为数理逻辑、证据论证的方式由逻辑转换为算法模型。而算法与证据系统的耦合也带来了正当性和算法本身的稳定性风险。既然承认证据法能... 证据法学必须学会对接算法。通过检视实践中算法侵入证据本体的方式,证据证明的逻辑由价值分析转换为数理逻辑、证据论证的方式由逻辑转换为算法模型。而算法与证据系统的耦合也带来了正当性和算法本身的稳定性风险。既然承认证据法能够介入算法,就必须将算法解释为证据法学的相关概念。但追溯理论根源,证据种类抽象性不足,其涵摄范围过小,导致难以对其进行证据法上的定位。从信息论的角度看,算法分析海量电子数据的过程是信息的运动过程,算法在信息论中是一种信息分析方法。如此,淡化了算法证据的种类归属之争议,回归证据证明的本体——证据信息。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法官既有的事实认知模式,需要审视既有的技术规制土壤,将审查算法的压力传导给其他主体。结合证据发展的历史经验,应当将算法规制的节点提前,建立证据领域的算法标准。进而确保裁判聚焦于证据所承载的事实信息审查,摆脱外行审查内行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证据 法模型 算法规制 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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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权力及其规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杨欣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4-126,共13页
依托框架优势、机器优势和嵌入优势的全新算法,将会随着数字平台的搭建、数据资源的挖掘、“人–机”交互的设计,由单纯的计算工具向事务运行规则转变,进而演变为教育数字化转型中不容回避的权力议题。教育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权力既有... 依托框架优势、机器优势和嵌入优势的全新算法,将会随着数字平台的搭建、数据资源的挖掘、“人–机”交互的设计,由单纯的计算工具向事务运行规则转变,进而演变为教育数字化转型中不容回避的权力议题。教育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权力既有益于管理风险、规范行为和辅助决策,也可能由于自身的局限以及它与教育之间的冲突,导致教育的风险异化、行为降格和决策失衡。要将算法权力规制到安全、可靠的“笼子”之中,除借助算法目标的教育审查、算法设计的教育解释、算法运行的教育监管、算法应用的教育鉴别、算法信息的教育备案、算法责任的教育认定,以构建从背景、过程到结果的规范机制;还应诉诸教育之于算法的祛魅、平衡与扬弃,以凸显“入乎其内却又出乎其外”的制衡思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权力 数字化转型 算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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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算法黑箱:数字平台的算法规制与信息推送异质性 被引量:11
15
作者 刘河庆 梁玉成 《社会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9-71,M0004,共24页
本研究借鉴实验和逆向工程方法,通过设置若干虚拟账号与数字平台进行长时间真实互动,以尝试真正进入算法的政治化空间,分析算法规制对用户信息获取异质性的影响。实证结果揭示了数字时代算法规制的高度复杂化、精细化和隐蔽化。从信息... 本研究借鉴实验和逆向工程方法,通过设置若干虚拟账号与数字平台进行长时间真实互动,以尝试真正进入算法的政治化空间,分析算法规制对用户信息获取异质性的影响。实证结果揭示了数字时代算法规制的高度复杂化、精细化和隐蔽化。从信息主题维度看,算法增加了个体获得多样化主题信息的机会。从信息语义维度看,算法强化了过滤气泡效应,出现信息推送的窄化和固化,不同个体被算法框定在语义向量空间中相对固定的位置,只被推送特定语义维度的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过滤气泡 信息主题异质性 信息语义异质性 数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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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推进算法向善:内在逻辑和实现路径 被引量:1
16
作者 罗喜英 谢任依 郭伟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3期104-110,共7页
算法向善是算法规制的价值追求,实现算法向善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关于如何推进算法向善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探索。企业数字责任与算法向善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制度的根本保障作用是企业... 算法向善是算法规制的价值追求,实现算法向善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关于如何推进算法向善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探索。企业数字责任与算法向善相辅相成的关系以及制度的根本保障作用是企业数字责任制度出场的内在逻辑,因此,本文基于企业数字责任制度视角,对如何推进算法向善进行一系列创新性探讨。首先阐明算法向善与企业数字责任之间的内在逻辑,其次论述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最后对制度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和实施范畴进行剖析,形成企业数字责任制度的实现路径,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进算法向善,实现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法向善 企业数字责任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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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谱系 被引量:133
17
作者 苏宇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65-184,共20页
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 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工具及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性。目前的算法规制谱系可以通过四个维度及不同维度间的各种联结关系进行刻画。在未来,应以人的主体性而非规制工具的效用为基础完善算法规制的谱系,以具备开放性、反思性和统合性的框架应对各种算法风险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法风险 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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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规制的迭代与革新 被引量:78
18
作者 张凌寒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6-26,共11页
算法从互联网时代即已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法律地位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演进。在互联网1.0时期,法律沿用传统手段应对算法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算法仅具有技术上的意义;在互联网2.0时期,算法规制经过了从调整算法设计到调整算法部署和运... 算法从互联网时代即已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法律地位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演进。在互联网1.0时期,法律沿用传统手段应对算法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算法仅具有技术上的意义;在互联网2.0时期,算法规制经过了从调整算法设计到调整算法部署和运用的迭代,算法也从产品化的算法演进为工具化的算法。人工智能时代,由于大数据与深度学习技术,算法进一步演化为本体化的算法。算法决策因具有不可解释性而逃逸法律责任,算法嵌入式扩张导致场景化规制失灵,算法平台化运行与公共利益隔离。因此,算法规制面临再次迭代的必要。算法规制的革新,一方面应实现调整对象的升级,另一方面应平台责任和技术责任双轨并用。算法的技术责任,应从设计、运营与事后救济三个流程充分展开,既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责任体系,也应创制必要的规则,以保障算法设计、部署和运营合理化,遏制算法滥用对潜在正当法律利益的威胁和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双轨 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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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边界的确定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8
19
作者 李丹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3-112,共10页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探寻其中真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来准确认定算法共谋。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执法理念,将算法实施者作为算法共谋的责任主体,通过有限公开算法、采用监管科技等具体措施,对算法共谋实施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共谋 算法规制 谦抑 反垄断法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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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善”维度下的算法规制 被引量:32
20
作者 王聪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66-77,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人类的数字化生存为数据平台算法权力的形成和扩张提供了空间。算法不可解释性(黑箱)掩盖了数据权力的弊端,催生了数据歧视并导致了权利侵害问题。对算法的法律规制不应忽视其共同善的维度。共同善根基于大数据技术发展所催... 大数据时代,人类的数字化生存为数据平台算法权力的形成和扩张提供了空间。算法不可解释性(黑箱)掩盖了数据权力的弊端,催生了数据歧视并导致了权利侵害问题。对算法的法律规制不应忽视其共同善的维度。共同善根基于大数据技术发展所催生的网络公共空间,旨在克服算法的技术偏私。本文在考察现有调整举措的基础上提出,"共同善"具有两种含义:伦理意义上共同善要求算法透明并构建道德算法,构成规制算法的内在、事前路径;公共利益意义上的共同善要求设置算法解释请求权,构成规制算法的外在、事后路径。由此在共同善这一哲学基础上构建立体的适应数据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规制 法解释 共同善 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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