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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跨境破产合作实例分析: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承认与协助“洛娃 重整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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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5期94-113,共20页
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重要目标在于促进法院在跨境破产案件上的国际合作,维护破产程序最核心的集体性特征。继2014年"尖山光电案"之后,2019年"洛娃案"是美国破产法院再次承认我国法院开始的重整程序并提供协助的... 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重要目标在于促进法院在跨境破产案件上的国际合作,维护破产程序最核心的集体性特征。继2014年"尖山光电案"之后,2019年"洛娃案"是美国破产法院再次承认我国法院开始的重整程序并提供协助的重要例证。美国破产法院法官在"洛娃案"中作出的临时和正式救济措施,体现其对跨境破产案件承认和协助申请的迅速反应和对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相关方利益的充分保护。第15章程序中临时救济的给予适用"不可弥补的损害"等禁令获得要件,但外国代表人无须另行提起对抗性程序。外国代表人应秉承善意披露债务人在美财产状况,并在中美程序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在积极吸收《UNCITRAL示范法》规定并借鉴美国等司法辖区有关跨境破产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需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机制,实现跨境破产案件的双向国际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破产 洛娃重整案 美国破产法第15章 破产域外效力 破产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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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尖山光电案”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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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黄圆圆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1-58,共8页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破产保护和救济措施。这是美国法院正式承认我国大陆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第一案,引起国内外破产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对中美进行跨界破产案件的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该案件。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案件裁决书及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结合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对美国法院承认并协助我国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本文结合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思考该案对我国跨界破产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我国跨界破产法的完善以及中美未来的跨界破产案件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破产 尖山光电案 美国破产第15 《企业破产》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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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电信案”对跨界破产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突破与发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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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圆圆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4-120,共7页
主要利益中心是跨界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国际社会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对主要利益中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大量阐述,其中不乏互为矛盾的司法判决。近期由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审理的"巴西电信案",是美国法院论证主... 主要利益中心是跨界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国际社会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对主要利益中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大量阐述,其中不乏互为矛盾的司法判决。近期由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审理的"巴西电信案",是美国法院论证主要利益中心问题的经典案例,明确在《美国破产法》第15章语境下的主要利益中心认定应当以外国代表人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为准,如果此前外国代表人从事的破产活动足以改变债权人的合理预期,则该破产活动发生地即可能成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中国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充分参考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以完善本国的跨界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破产 主要利益中心 巴西电信案 美国破产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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