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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被请求保护地法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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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雄兵 陈文思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4-74,共11页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被请求保护地法起源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学者之间形成了“被请求保护地法说”、“来源国法说”和“非冲突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在《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下,各国在相关的国内知识产...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被请求保护地法起源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学者之间形成了“被请求保护地法说”、“来源国法说”和“非冲突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在《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下,各国在相关的国内知识产权冲突法中开始逐步采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与生俱来的争议决定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连结点在含义上的模糊性。为此,一些学术机构分别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稿,这些规则及解释对于理解被请求保护地具有重大参考价值。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第50条规定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作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存在分歧,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我国应该借鉴被请求保护地法在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其含义分别作不同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被请求保护地法 国民待遇 属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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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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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6-126,共21页
各国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单向域外适用模式与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前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政策性的特权,在处理域外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发生外国的知识产权法被本国法院所适用的情... 各国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单向域外适用模式与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前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政策性的特权,在处理域外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发生外国的知识产权法被本国法院所适用的情况,但会出现本国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发生在域外行为的情形;后者更多地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对于发生在域外的行为,本国法院既可能适用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也可能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律,是否发生外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一国立法对较为中立的连接点的界定。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以“被请求保护地”为连接点的双向域外适用模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进行法律选择而是径行适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这将导致在司法上采取了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于域外行为的单向域外适用模式。我国应在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上回归双向域外适用模式,并在具体纠纷裁判中丰富和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含义,同时设置“无所不在”侵权行为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限制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法的范围以及确定公共秩序在准据法选择中的适用,以实现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外适用 跨境侵权纠纷 单向域外适用 双向域外适用 被请求保护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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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环境下的涉外商标侵权准据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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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文骐 《特区经济》 2015年第9期126-129,共4页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信息可以脱离现实的商品和服务无障碍地在网络上传播,由此带来了新形式的涉外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平行标识"等问题。在纠纷背后,虚拟无界的网络空间与现实有界的物理空间的交错对国际私法的内在逻辑造成了...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信息可以脱离现实的商品和服务无障碍地在网络上传播,由此带来了新形式的涉外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平行标识"等问题。在纠纷背后,虚拟无界的网络空间与现实有界的物理空间的交错对国际私法的内在逻辑造成了冲击。我国当前规定的"被请求保护地法"有所不足,应当以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涉外商标侵权 律适用 被请求保护地法 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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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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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影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77-79,共3页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文规定,然而却存在诸多疑议。该条应修改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与该侵权行为有联系的其他国法律。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被请求保护地法 侵权行为地 院地 权利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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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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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慧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84-196,共13页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的被请求保护地法,既遵循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契合法律选择的基本目标,应予接受。但是,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将"被请求保护地法"误解为&q...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的被请求保护地法,既遵循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契合法律选择的基本目标,应予接受。但是,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将"被请求保护地法"误解为"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或"权利来源地法"的做法,应予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赋予当事人选法自由的做法,应予支持。但是,将当事人选法的时间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并无充分依据,而将当事人的选法范围限定在法院地法具有合理性。同时,法院应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地法之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并落实弱者和第三人利益的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并不能妥善解决知识产权遍在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以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知识产权遍在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之同时,既应设置例外的属地性选法规则,亦应对遍在侵权规则及其指引准据法之适用范围予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被请求保护地法 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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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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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晓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12期159-159,共1页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长期困扰着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发展。尽管在西方这一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改观,但我国学界依然存在认识误区,实务界至今未能正确理解被请求保护地法规则的立法本意,常将被请求保护地法简单等同于法院地法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长期困扰着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发展。尽管在西方这一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改观,但我国学界依然存在认识误区,实务界至今未能正确理解被请求保护地法规则的立法本意,常将被请求保护地法简单等同于法院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知识产权法自始即存在地域性和国际化需求的张力,但地域性至今仍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院地 侵权行为地 本意 国际私 被请求保护地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 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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