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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员处理词讼案件的“教谕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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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阳 《法律史评论》 2024年第1期3-18,共16页
清代词讼案件的审判模式被界定为一种“教谕式调解”,其理念则是对于符合情理的唯一“公论”之追求。《杜凤治日记》中所记载的相关案例展现了州县官员处理词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即非理性裁断、以律例为手段、目光在两造间来回流转,以及... 清代词讼案件的审判模式被界定为一种“教谕式调解”,其理念则是对于符合情理的唯一“公论”之追求。《杜凤治日记》中所记载的相关案例展现了州县官员处理词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即非理性裁断、以律例为手段、目光在两造间来回流转,以及“软硬兼施”促使结案等。同时,这些特征也反映出实践对追求“公论”这一理念有所偏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词讼案件 教谕式调解 公论 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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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词讼案件承办实践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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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冬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17-127,共11页
清代州县衙门中的司法事务依靠房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就词讼案件的处理程序而言,在诉讼被受理之后的阶段,通常根据案情性质与各房职掌,将案件分配到指定房科承办。州县衙门对各房职掌及其承办案件的范围虽有一定之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各... 清代州县衙门中的司法事务依靠房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就词讼案件的处理程序而言,在诉讼被受理之后的阶段,通常根据案情性质与各房职掌,将案件分配到指定房科承办。州县衙门对各房职掌及其承办案件的范围虽有一定之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房围绕着案件承办之权却产生了大量争端。这一现象与清代州县司法制度缺陷、房科职务交叉、房吏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因素密切相关。为制约房科之间争办案件的乱象,州县官从个人权力制衡、规范案费以及房科机构内部协调等方面加以调适,以维持州县司法的正常运行。反映出县衙内部机构的合作与博弈,以及州县司法运行过程中的规范与失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州县 词讼案件 房科机构 司法权限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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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基层司法中的约邻——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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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仕金 《法律史评论》 2023年第1期231-246,共16页
约邻不能视同乡约,而是由清代四川基层社会中的乡约、保长、邻佑等组成,外延十分宽泛的集体性称谓。在清代词讼案件语境下,由乡约、保长、邻佑等协力达成的约邻调停是清代四川基层纠纷化解的基础性机制;从清代重情领域考察,州县衙门用... 约邻不能视同乡约,而是由清代四川基层社会中的乡约、保长、邻佑等组成,外延十分宽泛的集体性称谓。在清代词讼案件语境下,由乡约、保长、邻佑等协力达成的约邻调停是清代四川基层纠纷化解的基础性机制;从清代重情领域考察,州县衙门用以定案的“供”亦并非仅指被告的口供,而应理解为涵盖两造供词与仵作、约邻、干证等人供词的“众供”。通过梳理巴县档案中清代基层司法实践史料,不难发现,约邻众证是推动清代四川基层司法进程的基本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邻 词讼案件 重情案件 约邻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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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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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也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139-147,共9页
清代《刑案汇览》中的“控争坟山情急赴京刎颈呈告”一案记录了嘉、道年间安徽泾县徐、吴两姓的坟山争讼,从它的发展过程与官府的审理办法,可以观察到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其一,“官法”与“民俗”之间的距离。中... 清代《刑案汇览》中的“控争坟山情急赴京刎颈呈告”一案记录了嘉、道年间安徽泾县徐、吴两姓的坟山争讼,从它的发展过程与官府的审理办法,可以观察到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问题的复杂性。其一,“官法”与“民俗”之间的距离。中国古代的“民法”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至于清代,各种民事规范已经相当丰富。虽然它们在司法审判中都有可能成为依据,但是其性质和作用存在很大差别。其二,法律发展变化的路径。无论从对传统的路径依赖还是面对民间复杂情况时所显示的局限性来看,清代国家法在民事规范方面的发展都受着相当大的限制,这决定了它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上只能给出“权威”的而不是恰当的规定,而所谓“权威”是建立在官对民的统治基础之上的。其三,“词讼”与“案件”之间的转换。“词讼”与“案件”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更不是现代“民”、“刑”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贯穿着以刑统罪的传统和“不应为”的原则,并体现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件词讼 律典 条例与民间习惯 中华法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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