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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侵害的司法救济困境:投资仲裁作为补充机制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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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新潮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4年第2期118-137,共20页
作为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造成环境及人权侵害(“跨国公司侵害”)的首要救济方式,母国诉讼对原告而言存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层面的诸多障碍,而其优化受到司法主权领土属性的限制:国内层面,法院在跨国公司侵害救济中的能动立场受到行政分... 作为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造成环境及人权侵害(“跨国公司侵害”)的首要救济方式,母国诉讼对原告而言存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层面的诸多障碍,而其优化受到司法主权领土属性的限制:国内层面,法院在跨国公司侵害救济中的能动立场受到行政分支制约;国际层面,母国法院管辖权扩张对东道国法治存在消极影响。上述问题的优化上限使母国诉讼难以独立化解跨国公司侵害的司法救济困境。对此,应将ISDS作为母国诉讼的补充机制。ISDS基于国家合意,不存在领土局限,具有突破母国诉讼优化上限的潜力。具体而言,管辖权方面,东道国可通过合同仲裁直接向投资者追责,或基于投资协定提起反请求,不受不方便法院等原则约束;法律适用方面,ISDS将海外子公司视为投资而忽视其人格独立,可将其侵害行为归责于母公司,且对国际法的适用相较于国内法院更为自由。此外,ISDS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还能减轻国际投资保护对东道国管制主权的钳制,从源头上减少跨国公司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公司侵害 母国诉讼 司法救济困境 I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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