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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的内在价值与独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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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鑫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6-77,共12页
对虚伪表示人予以制裁的思想和外观主义的信赖保护观念,构成了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保护的两种内在价值基础。越重视制裁思想,对外观主义的信赖保护观念的接受程度越低,则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相较于外观主义的诸多信... 对虚伪表示人予以制裁的思想和外观主义的信赖保护观念,构成了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保护的两种内在价值基础。越重视制裁思想,对外观主义的信赖保护观念的接受程度越低,则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相较于外观主义的诸多信赖保护制度而言就越具有独立意义。结合我国民法传统和外观主义制度体系可以发现,一方面,制裁思想在通谋虚伪相关制度构建上影响巨大;另一方面,外观主义的制度体系仍显示出谨慎保守的趋向。这就使得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在我国法上具有鲜明的独立价值,其与善意取得、登记对抗、商事登记等制度在善意认定、受保护者范围的构成理解方面存在重要差别,也与非基于外观主义的登记对抗制度有显著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主观过责 外观主义 第三人保护 独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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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的对抗规则
2
作者 黄阿晴 《争议解决》 2024年第3期136-142,共7页
自《民法总则》第146条未规定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起,学术界就我国通谋虚伪行为效力定性争论不休。而我国《民法典》第146条仍沿袭以上规定、且第763条对虚构应收帐款进行规定则引发学者们对对抗规则必要性的讨论。从比... 自《民法总则》第146条未规定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起,学术界就我国通谋虚伪行为效力定性争论不休。而我国《民法典》第146条仍沿袭以上规定、且第763条对虚构应收帐款进行规定则引发学者们对对抗规则必要性的讨论。从比较法上看,研究以德国为典型的绝对无效的立法模式、以日本为典型的相对无效的立法模式,均对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的分析与定性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从对抗规则的效力来源以及与现行法中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研讨,以明确我国《民法典》对抗性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构建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 虚伪 善意第三人 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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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表示一般化与特别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
3
作者 邓继圣 《争议解决》 2024年第3期43-50,共8页
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重要的制度之一,其究竟产生何种效力一直饱受分歧。这不仅源于需要对表意人和相对人的真意进行保护而彰显私法自治,同时,又需要对信赖表示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加以保障从而维护信赖法理,二者的交锋与对... 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重要的制度之一,其究竟产生何种效力一直饱受分歧。这不仅源于需要对表意人和相对人的真意进行保护而彰显私法自治,同时,又需要对信赖表示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加以保障从而维护信赖法理,二者的交锋与对峙产生了虚伪表示不得对抗第三人一般化与特别化的保护规则。《民法典》承继过去《民法总则》(已废止)的规定,于其第146条采纳通谋虚伪表示的绝对无效,形成了不设立一般化规则,由分编特别化的虚伪表示对抗规则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的模式。一国的立法适应其本国的法律体系,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探寻各国对虚伪表示对抗规则的模式选择与其体系适配性,同时反思我国当前的模式选择,即我国分编的特别化规则是否能够满足实践不同案型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以及在假象我国增设一般化规则的情况下是否能同分编的规则相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虚伪表示不得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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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规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以(2020)京民终36号判决为例
4
作者 潘修平 于晓琪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1-66,93,共7页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 通谋虚伪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一项民事规则。为了与穿透式金融监管改革相契合,在金融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日益倾向于运用通谋虚伪规则,突破金融产品的外部法律设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其法律效力。对(2020)京民终36号判决进行研究发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区别,如果忽视商行为的外观,坚持探寻商主体内含于心的真实意愿,忽视商业效益,不利于商业的运转。通谋虚伪规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应当审慎适用于金融领域。此外,本案体现了当前审判倾向中目的解释论逐渐偏重的迹象,法院不应在文义解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忽略文义解释的优先性。最后,司法应该坚持审慎立场,坚守司法的被动性和最终性,不能随意对合同效力进行无效处理,避免司法与行政界限模糊,防止以“政策”代替“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规则 穿透式审判 意思表示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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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5
作者 周萍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4期190-193,共4页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46条条文存在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以及对行为的实际效力规则。虚假行为一般是泛指行为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作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是指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企图掩盖其他意思表示。不管是...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46条条文存在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以及对行为的实际效力规则。虚假行为一般是泛指行为当事人和利害相对人作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是指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企图掩盖其他意思表示。不管是虚假行为、隐藏行为,其实质都是伪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意思表示前后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往往是对第三人的故意欺骗和损害。故无效;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他人真实意思的实际效力,依照我国法律有关效力的规定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虚假行为 隐藏行为 法律适用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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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无须“通谋”:《民法典》第146条适用要件的历史解释视角——兼论德国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与中国法上“虚假意思表示”的异质
6
作者 李欢 李建伟 《清华法律评论》 2023年第2期7-39,共33页
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后《民法典》时代为解释时代,法典条文的适用要件是法释义学争论的核心之一。《民法典》第146条确立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目前主流解释为德国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此解释路径关注形式逻辑的规范表达,而非... 民法学界已达成共识,后《民法典》时代为解释时代,法典条文的适用要件是法释义学争论的核心之一。《民法典》第146条确立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目前主流解释为德国民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此解释路径关注形式逻辑的规范表达,而非权益保护的裁判实操。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难题:其一,在解释路径上,不符合我国的历史认知。其二,在逻辑结构上,不能涵摄单方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其三,在司法审查上,实操性将面临很大的压力。《德国民法典》将虚伪表示分为真意保留、戏谑行为与通谋虚伪,分别规定于第116条、第118条、第117条,在行为规制上形成逻辑闭合。在我国原《民法总则》的制定中,立法者有意将“单方虚伪表示”条款与“串通”二字同时删去,条文设置与规制结构与德国法已大有不同,不能机械照搬“通谋虚伪表示”的学理解释。承接中国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遵循历史解释方法,将“虚假意思表示规则”解释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正向进化,对该条款的适用不以“通谋”为必要要件,上述难题将迎刃而解。好的解释方法应以建构减轻论证负担的法释义学为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虚假意思表示 历史解释方法 单方虚伪表示 恶意串
原文传递
通谋虚伪行为中善意第三人之保护
7
作者 郑娜 《争议解决》 2023年第1期120-126,共7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但是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于善意第三人之效力如何,比较法上涉及善意第三人之保护有两种规范模式(即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模式),但此两种规范模式与《民法典》之规定并不相符,无法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但是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于善意第三人之效力如何,比较法上涉及善意第三人之保护有两种规范模式(即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模式),但此两种规范模式与《民法典》之规定并不相符,无法直接适用,不妨在解释上认为:通谋虚伪表示在表意人之间固然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表意人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并非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效果,应视第三人信赖基础之不同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可在物之归属方面,该虚伪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之保护适用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在债权取得之方面,该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条适用上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及其类推适用;在某些情形中债权人之保护以及其他善意第三人之保护方面,应结合信赖保护原则及分则中的具体规定而视情况予以保护。另外,物之归属方面,善意第三人之“善意”应同于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在债权取得、某些情形中债权人之保护以及其他需保护之善意第三人之“善意”,应当排除明知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善意 第三人善意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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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研究
8
作者 解璐渝 《法学(汉斯)》 2023年第4期2075-2083,共9页
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之一,最早由德国民法引入。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在立法上首次确认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我国民法体系在意思领域的空白。现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但其作为新生的规则还... 通谋虚伪表示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之一,最早由德国民法引入。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在立法上首次确认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我国民法体系在意思领域的空白。现行《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但其作为新生的规则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长久以来与恶意串通等相似规范存在适用上的冲突与竞合,对此实践和理论争议不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二是在债权领域仍然存在立法空白,缺失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三是司法适用上与举证责任产生脱节,进而使得该条款沦为纸面条款。基于上述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解决路径:一是在法理上对无效原因进行梳理区分并对恶意串通的适用边界进行限缩;二是采用《德国民法典》分散规定的方式对债权领域进行立法完善;三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完成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实体法到程序法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意思表示 恶意串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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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被引量:11
9
作者 冉克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9-37,共9页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非自愿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两大类型,在基本原理上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谋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具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通谋虚...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非自愿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两大类型,在基本原理上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谋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具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通谋虚伪表示中,当事人之间虚构行为绝对无效,但是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存在隐藏行为的情形,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有可能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应确认外在的表见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虚构行为 隐藏行为 恶意串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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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探析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群 赟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01-106,共6页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不仅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易导致适用上的随意性,从而造成法的不安定,损害交易...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不仅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易导致适用上的随意性,从而造成法的不安定,损害交易安全。因此我国应取消这一变通,还原"通谋虚伪行为"的本来面目。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经出台的两部《民法典》草案中均有"虚伪表示"的内容,这必将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法系 通谋虚伪行为 恶意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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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中通谋与非法交易引发的思考
11
作者 刘艳华 董万程 《肇庆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39-41,共3页
机构投资者对改革方案的支持率与对价之间存在很多的关联,而流通股股东对改革方案的支持率与对价之间呈正比例关系。机构投资者对改革方案的支持率与公司非法交易呈正比例关系,其他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意见与公司非法交易没有明显关联。这... 机构投资者对改革方案的支持率与对价之间存在很多的关联,而流通股股东对改革方案的支持率与对价之间呈正比例关系。机构投资者对改革方案的支持率与公司非法交易呈正比例关系,其他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意见与公司非法交易没有明显关联。这说明非流通股股东与公司机构投资者通谋进行非法交易,使得非流通股支付低对价,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外收益,这是股改中出现的新的违法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通谋 非法交易 利益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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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从虚构房屋交易贷款案件说起
12
作者 王仰光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64-68,共5页
虚构房屋交易贷款案件涉及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未认识到该案件的性质属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范,未来制定民法... 虚构房屋交易贷款案件涉及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未认识到该案件的性质属于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范,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针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对隐藏行为进行规范,特别应强调虚伪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不得获益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意思表示 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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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基础上对抗规则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0
13
作者 施鸿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47-160,共14页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下,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应为参与法律行为性的往来的主体,同时其善意应排除明知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并在具体交易情境中对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对抗 善意第三人 信赖保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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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假结婚的法律效力及预防对策 被引量:1
14
作者 陈琬瑜 《宜春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28-31,47,共5页
通谋虚假结婚由于缺乏法律定性造成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屡见不鲜,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及有效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我们应在现有婚姻家庭法体制下寻找该类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婚姻的可能性。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设立... 通谋虚假结婚由于缺乏法律定性造成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屡见不鲜,为了节约立法资源及有效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我们应在现有婚姻家庭法体制下寻找该类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婚姻的可能性。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设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结婚审查期,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专业素质,以期预防和减少该类婚姻的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假结婚 有效说 结婚公告 结婚审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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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法律行为中通谋虚伪表示之效力――以“虚假结婚”为例 被引量:5
15
作者 韩煦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91-95,共5页
《民法总则》将通谋虚伪表示规定在两个法条之中。第146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同时第154条规定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两者按主观意思不同被区分为不同法条,但其均... 《民法总则》将通谋虚伪表示规定在两个法条之中。第146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同时第154条规定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两者按主观意思不同被区分为不同法条,但其均间接阐释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通谋虚伪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法理依据和目的,但是,对于身份法律行为而言,能否直接进行不加区别地适用存在争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增加,虚假结婚行为逐渐登上了社会舞台,由此,一些伴随着虚假结婚行为的后果也相应产生。对此现象,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一般规定还是根据个案和身份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区别对待,值得进一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结婚 通谋虚伪 表示主义 意思主义 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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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16
作者 叶柳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5-30,共6页
北上广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使一些欠缺购房资格的外地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来认定通谋虚伪结婚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有些观点认... 北上广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使一些欠缺购房资格的外地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来认定通谋虚伪结婚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有些观点认为其为可撤销,特殊情况下为有效;而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会认定通谋虚伪结婚为有效。结婚行为属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身份法律行为,在《婚姻法》未对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进行明文规定时,不能依据《民法总则》认定其为无效。只要结婚行为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 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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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17
作者 韩富鹏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5期37-52,共16页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 婚姻行为是身份行为、要式行为,具有伦理性、意思自治限定性、确定性等特点。“关系契约”理论更进一步揭示了婚姻行为与财产行为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是,通过细致对比,这些差异原则上不应成为区分处理通谋虚伪婚姻行为与通谋虚伪的其他法律行为的理由。在价值判断上,通谋虚伪结婚中双方欠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自由意思,原则上不应承认其效力。婚姻家庭法领域应当重视保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如果通谋虚伪婚姻双方已经婚内同居或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婚姻有效。通谋虚伪婚姻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存在不同,应当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宣告程序上,作出特殊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虚伪结婚 法律效力 价值判断 总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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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件的处理困境与突破——以《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的新规则为契机 被引量:4
18
作者 汪育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20-30,共11页
近年来,房屋买卖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或多获取贷款的现象频发。当事人只顾眼前之"利",却忽视了"阴阳合同"潜藏之巨大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全国各地房屋买卖"... 近年来,房屋买卖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或多获取贷款的现象频发。当事人只顾眼前之"利",却忽视了"阴阳合同"潜藏之巨大风险,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全国各地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例进行系统整理、分析,对目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裁判结论不一的现象进行原因探讨,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新规则,提出了处理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件的新思路:"阳合同"是买卖双方为了少纳税或多贷款而通谋所为的虚伪行为,"阴合同"是该通谋虚伪表示的隐藏行为,两份合同相互独立,其效力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买卖 阴阳合同 民法总则 通谋虚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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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19
作者 李丹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6-20,共5页
随中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入,社会步入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物价上涨以及公共政策的步步紧逼,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也使得市场上开始出现"假结婚"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此行为没有规定,但是真实发生的此... 随中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入,社会步入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物价上涨以及公共政策的步步紧逼,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也使得市场上开始出现"假结婚"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此行为没有规定,但是真实发生的此类纠纷促使我们去应对该现象,确认该种情况下婚姻的效力。对此,比较法主要有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虽然我国婚姻法暂无相关规定,但我国《民法总则》对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可以暂时适用于该现象的解决。然而从长远考虑,为权衡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双重利益,未来的民法典亲属编还是应当将此行为定性为可撤销婚姻,进而进行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 假结婚 效力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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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骗贷款法律问题探讨——以通谋虚伪理论为视角
20
作者 刘富城 《嘉应学院学报》 2017年第7期52-55,共4页
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非伪装部分则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有效。于我国现行法,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 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伪装行为因不具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非伪装部分则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有效。于我国现行法,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无效部分应适用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规则;更不能求助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规则,因通谋虚伪之房屋买卖合同之非伪装部分在未达到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表示 虚假买卖房屋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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