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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公法制裁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复责任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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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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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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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6-11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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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企业权益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124)
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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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对同一当事人经过公法制裁后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件中必然存在重复责任,原因在于被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属性上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违法行为同被告所受公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此重复责任可以考虑财产责任同之前承担的行政罚款进行折抵,对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时应当慎重,而创新行政执法是避免重复责任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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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复责任
财产责任折抵
刑法的谦抑性
创新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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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Repeated liability
Property liability to be offset
The modesty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innovation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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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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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解释论分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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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嵩
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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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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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13期27-3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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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多元规范及其协同机制研究”(20AFX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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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创设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亟须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明确。本文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影响因素3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论述。在计算依据方面,优先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或“生态修复费用”作为计算基数,一般不宜将“被告节省之成本或获利”作为基数,在计算方法方面,应对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失程度进行细化,采用递增与递减相结合的区间倍率法,对于罚金、罚款则应当在计算绝对数额后直接进行并用或折抵,在影响因素方面,要平衡经济自由与消除违法可能性。同时,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中重复责任的折抵进行了分析,应基于整体制裁目标将包括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等在内的所有制裁形式均纳入评价范围,若罚金、罚款单独使用则可与惩罚性赔偿直接折抵,若与限制自由等制裁形式并用则需要考虑是否“威慑过度”,若公法制裁已经较重可考虑不再判定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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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金额
重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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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X32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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