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六十年代末,美国语言学家Charles J. Fillmore相继发表了Toward a Modern Theory of Case(F: 1966)和The Case for Case(F: 1968)。等文章,创立了格语法理论。他指出语言中存在隐性范畴,认为语法现象不是都有显性的形态表现。语...1.引言六十年代末,美国语言学家Charles J. Fillmore相继发表了Toward a Modern Theory of Case(F: 1966)和The Case for Case(F: 1968)。等文章,创立了格语法理论。他指出语言中存在隐性范畴,认为语法现象不是都有显性的形态表现。语言底层存在隐性的格的关系是语言中的普遍现象。“格”是语法基础部分的基本概念,格的关系是基础部分的基本关系。格语法只用格分析平面作工具,把句子的语义表达和句法表达联系起来。展开更多
文摘1.引言六十年代末,美国语言学家Charles J. Fillmore相继发表了Toward a Modern Theory of Case(F: 1966)和The Case for Case(F: 1968)。等文章,创立了格语法理论。他指出语言中存在隐性范畴,认为语法现象不是都有显性的形态表现。语言底层存在隐性的格的关系是语言中的普遍现象。“格”是语法基础部分的基本概念,格的关系是基础部分的基本关系。格语法只用格分析平面作工具,把句子的语义表达和句法表达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