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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地方议员选举中的文法之争与司法诉讼——以龚心铭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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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子初 朱正业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8-55,共8页
在地方设立咨议局是清季预备立宪的重要举措。各省根据《咨议局章程》选举地方议员。1909年合肥乡绅龚心铭参选,却因 1903年的行贿革职案被撤销了被选举权。地方绅商学群体依据立宪条文及解释,争诉于合肥知县、安徽巡抚、宪政编查馆,最... 在地方设立咨议局是清季预备立宪的重要举措。各省根据《咨议局章程》选举地方议员。1909年合肥乡绅龚心铭参选,却因 1903年的行贿革职案被撤销了被选举权。地方绅商学群体依据立宪条文及解释,争诉于合肥知县、安徽巡抚、宪政编查馆,最终上控大理院,要求安徽巡抚朱家宝恢复龚的选举及被选举权。双方围绕 1903年行贿案中“品行有亏”的断语在文法上反复纠辩,来回讼诉。此案过程中牵扯人员甚多,无论是地方绅士、皖籍官员,还是被诉一方的主政安徽地方官员、主持颁布各项立宪法令的宪政编查馆以及最终审理案件的大理院,都围绕着上谕、懿旨、《咨议局章程》、馆臣按语等“标准”对龚心铭案作出了自己的理解和释读,实质上透视了在“圣谕”传统及其深层伦理观念的羁绊下清季社会在现代法律进程中迷茫和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立宪 议员选举 司法诉讼 龚心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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