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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A协议中“交叉违约”条款的使用及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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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泽平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S1期109-110,共2页
"交叉违约"条款作为ISDA协议的重要条款之一,对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秩序和防范交易风险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交叉违约"条款的复杂性及金融机构主体和非金融机构主体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该条款的使用往往将... "交叉违约"条款作为ISDA协议的重要条款之一,对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秩序和防范交易风险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交叉违约"条款的复杂性及金融机构主体和非金融机构主体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该条款的使用往往将非金融机构主体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为此,应结合相关实践,从起点金额、违约性质、债务性质、违约主体等方面对该条款的使用和限制问题展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产品交易 isda协议 交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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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ISDA协议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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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泽平 《国际商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48-50,共3页
本文结合国内实践,对目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广泛采用的ISDA协议所规定的交叉违约、特定交易以及提前终止时的付款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要审慎规定交叉违约的条件,灵活规定特定交易的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 isda协议 交叉违约 特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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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产品在国内的应用价值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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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真 《中国货币市场》 2006年第7期54-56,共3页
与信用挂钩的结构化产品,就本质而言也属于金融机构出售或交易金融资产信用风险的过程。由于可以基于保险合同来设计交易结构及法律文本,结构化产品相对于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更富有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对本地区法律的适应性。该文结... 与信用挂钩的结构化产品,就本质而言也属于金融机构出售或交易金融资产信用风险的过程。由于可以基于保险合同来设计交易结构及法律文本,结构化产品相对于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更富有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对本地区法律的适应性。该文结合实例探讨了结构化产品在国内的应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构化产品 资产支持证券 isda协议 信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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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法律环境
4
作者 秦琴 王长松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41-144,共4页
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建立的主协议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立下了功劳。主协议中的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协议等安排有效降低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净额结算在信用衍生品交易中从个体和总体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信用支持协议可以用来... 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建立的主协议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立下了功劳。主协议中的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协议等安排有效降低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净额结算在信用衍生品交易中从个体和总体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信用支持协议可以用来降低信用暴露的风险。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对中国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具有特定的约束作用,表现为破产的"终止净额结算"落空以及信用支持协议的部分落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衍生品 isda协议 净额结算 信用支持协议 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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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制度的创设及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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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姿昂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42-46,共5页
场外交易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双重特性,主要优势体现在资本容量的扩充及资本流动的加速,对金融风险和金融收益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场外交易规范的法律位阶过低,具体规定又相互冲突,因而场外交易给交易主体带... 场外交易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双重特性,主要优势体现在资本容量的扩充及资本流动的加速,对金融风险和金融收益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场外交易规范的法律位阶过低,具体规定又相互冲突,因而场外交易给交易主体带来相当程度的交易风险,甚至因而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交易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此类风险,为场外交易提供了制度缓冲的空间。鉴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态势,创设与完善场外交易担保制度正当其时,而通行的ISDA主协议框架下的信用支持安排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 场外交易担保 isda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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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语境下ISDA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之性质认定——以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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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林啸 《金融法苑》 2022年第1期130-159,共30页
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评选出的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将“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定性为“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 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约纠纷,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评选出的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将“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定性为“交易双方对具体违约责任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合约安排,实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将“提前终止款项”定性为“交易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对非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赔偿非违约方因交易提前解除而遭受之损失”。然而,从交易实质出发,ISDA主协议项下的终止净额结算和我国合同法语境下的“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等概念的要件和效力并不一致。本文建议宜以其交易目的与交易惯例中的通常含义为依据,结合我国合同法制度,认定其性质为“合同义务的加速到期条款与兑现合约价值的结算条款”,据此认定其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sda协议 场外金融衍生品 终止净额结算 合同解除 合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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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ISDA主协议与1992年ISDA主协议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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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英敏 《北航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235-261,共27页
ISDA组织是国际衍生品交易界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其所制定并颁布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被业界所普遍接受。与1992年ISDA主协议相比,2002年ISDA主协议引进了许多新的概念和制度,如终止净额计算(Close-out Netting)、提前终止金额(... ISDA组织是国际衍生品交易界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其所制定并颁布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被业界所普遍接受。与1992年ISDA主协议相比,2002年ISDA主协议引进了许多新的概念和制度,如终止净额计算(Close-out Netting)、提前终止金额(Early Termination Amount)、抵销(SetOff)、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uere Event)等,在交易提前终止后的处理上,2002年主协议也比1992年主协议有了根本性的改变,用统一的Close-out这一制度代替了1992年主协议下的Market Quotation和Loss。学习研究2002年主协议与1992年主协议的不同之处,有助于我们加深对2002年主协议的理解,更好地在业务实践中保护已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sda isda协议 2002年主协议 1992年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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