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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上的日本动产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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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洁 燕颖川(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日本动产担保法的修改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担保的法律形式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选择以及动产担保标的物范围的规定最为棘手。关于法律形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实际都不是绝对的,日本担保法制... 日本动产担保法的修改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担保的法律形式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选择以及动产担保标的物范围的规定最为棘手。关于法律形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实际都不是绝对的,日本担保法制部会的两种法案也不是对立的。所以,或许在法律形式上采用多元主义,而对任何形式的担保交易都采用同样的规则是实现实质性的一元主义的最好路径。关于担保标的物范围的扩张,其核心问题是,集合动产概念扩张的范围,如何处理因缓和集合动产的特定性要件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及企业营业资产成为担保客体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一般实体法与破产法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法 担保的法律形式 担保标的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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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主题名称限定作用的判断规则
2
作者 范晔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4年第4期64-73,共10页
主题名称作为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重要组成,其限定作用的判断,关系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司法解释虽明确前序部分具有限定作用,但前序部分中的主题名称是否单独具有限定作用仍存在争议。司法判断规则经历了从主题名称“是否构成技术特... 主题名称作为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重要组成,其限定作用的判断,关系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司法解释虽明确前序部分具有限定作用,但前序部分中的主题名称是否单独具有限定作用仍存在争议。司法判断规则经历了从主题名称“是否构成技术特征”到“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转变,规则虽不断调整细化,但仍然存在适用性、合理性的问题,影响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应。应当立足于主题名称限定作用的特殊定位,完善判断规则:一是坚持折衷原则的指导,明确主题名称具有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二是细化司法裁判规则,明确主题名称限定作用判断的原则和例外;三是优化授权审查规则,规范主题名称的撰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题名称 前序部分 限定规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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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律问题审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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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金荣 徐海峰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14,共14页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来已久,其核心是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分解之后再进行整合。从职权法定的角度来看,这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的方式来弥补改革中部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符合行政主体关于组织类型...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来已久,其核心是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分解之后再进行整合。从职权法定的角度来看,这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的方式来弥补改革中部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符合行政主体关于组织类型的要求,取得的职责、权限也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布的批准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依据。为更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确定为执法类专项编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或者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应当限定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并确立复合立体的划转标准,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机制、权限争议协调机制,以确保在动态调整中合理勘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行政执法 合法性 主体资格 执法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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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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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南申 彭岳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2-68,共7页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现行的法律未能建构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造成...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现行的法律未能建构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造成许多刑事案件中没有证人的庭审现状,实有必要明确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保护机关以及保护程序等,并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人保护 对象和范围 保护机关 保护程序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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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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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怡 肖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3期27-32,共6页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在学者之间以及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在我国日益得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但由于我国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起步较晚,对...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在学者之间以及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在我国日益得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但由于我国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起步较晚,对此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悉,可以探讨一些我国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 客观范围 诉讼标的 判决理由 抵销抗辩 一部请求 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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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保障机制——再论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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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超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324-346,共23页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正当性保障机制包括实体和程序正当性要件,前者要求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存在高度盖然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具有实体利益归属一致性;后者要求扩张满足扩张前、扩张后的程序保障要求。在夫妻单方举债,执行名...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正当性保障机制包括实体和程序正当性要件,前者要求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存在高度盖然性、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具有实体利益归属一致性;后者要求扩张满足扩张前、扩张后的程序保障要求。在夫妻单方举债,执行名义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而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有另行起诉、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追加配偶三种债权实现方案。第一种方案使执行名义有沦为一纸具文的危险,第二种方案缺乏现有制度的支持。相较而言,追加配偶并非不可接受。若申请执行人主张债务系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或双方合意举债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此二者情形符合扩张的正当性保障要求,追加配偶方案应被肯认;若其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比较复杂,不适于听证程序的保障要求,故应通过另行起诉予以解决。此外,法官于诉讼阶段结合案情释明债权人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能尽可能避免以上困境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 正当性保障 追加配偶 另行起诉 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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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继受人的程序保障研究
7
作者 唐豪 马登科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00-106,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对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存在异议陈述权和程序救济权缺失、不同情形下诉讼费用分配不明、诉讼地位定位不清、善意取得受让人保护程序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和第250条对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存在异议陈述权和程序救济权缺失、不同情形下诉讼费用分配不明、诉讼地位定位不清、善意取得受让人保护程序欠缺、法院对参加申请的审查程序模糊、转让人附随义务履行的缺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特定继受人程序保障制度可以分别从基准时之前和基准时之后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继受 既判力主观范围 当事人适格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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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专书词汇研究论略 被引量:2
8
作者 苑全驰 《武陵学刊》 1999年第6期87-89,共3页
九十年代专书词汇研究的进展,表现在题材范围扩大、内容的完备化、方法的科学化、价值的多元化四方面。专书词汇研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完善科学的理论体系,对专书词汇的研究应寄望于未来。
关键词 题材扩大 内容完备 方法科学 价值多元 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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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半岛道路交通问题浅析 被引量:1
9
作者 陈坤林 肖琴 《重庆建筑》 2006年第4期60-63,共4页
重庆为非常典型的山地城市,其路网形式以自由式路网结构为主,而渝中半岛是更为显明的山地城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重庆都市区逐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但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仍然跟不上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难以解决... 重庆为非常典型的山地城市,其路网形式以自由式路网结构为主,而渝中半岛是更为显明的山地城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重庆都市区逐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但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仍然跟不上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难以解决大量交通量对城市路网带来的强大冲击,都市区道路交通系统面临城市发展的巨大压力。渝中半岛作为重庆的中心,占据了经济商业的重要地位,道路交通是其重要地位的保障,只有较为完善、人性化的道路交通,才是其重要地位的有效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渝中半岛道路交通 主要问题 重要地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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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以实体法到程序法之演变为视角
10
作者 林洧 《贸大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23-137,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7条构建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静态规范,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诉讼法的动态解释。为加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有必要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出发,进行诉讼担当性质论下的审判对象与既判力主观...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7条构建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静态规范,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诉讼法的动态解释。为加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有必要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程序法构造出发,进行诉讼担当性质论下的审判对象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等程序法问题的研究。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可知,代位权本质上是诉讼实施权的范畴,诉讼标的则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本身也属于特殊类型的法定诉讼担当。在判决确定之后,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则会全面扩张及于债务人;同时,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理念,原则上应禁止其他债权人再就同一实体法律关系为后诉讼。基于此,从程序保障论的视角上,需要通过事前的诉讼告知或诉讼通知制度,正当化前述对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约束;也需要赋予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以正当化既判力的扩张效力,同时提供用于弥补程序保障不足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诉讼 法定诉讼担当 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诉讼标的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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