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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IP Rights
1
作者 Feng Lingshan 《Advances in Social Behavior Research》 2023年第1期18-31,共14页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referred to the concept of"essential facilities"in two regulations,and some courts have utiliz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their judgments to rec...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has referred to the concept of"essential facilities"in two regulations,and some courts have utiliz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n their judgments to recognize a defendant's refusal to deal as an illegal act of monopolization.As a doctrine originally applicable only to tangible proper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has gradually evolved through case law to be applied in the contex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P)rights.Nevertheless,there remains significant controversy in China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as to whether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can be extended to IP rights.Given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intangible and tangible properties,as well as the core mechanisms of IP laws,greater caution and limits must be exercised when applying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to IP.Specifically,(1)compulsory licensing should only be implemented when the IP in question is deemed an essential facility;(2)Article 7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Eliminate or Restrict Competition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harm the competition in the secondary market";and(3)in cases involving compulsory licensing,the court should examine whether such licensing would have an unreasonable adverse impact on the rights hold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sential facilities antitrus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usal to deal compulsory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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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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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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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被引量:4
3
作者 兰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5,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传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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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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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燕萍 罗丹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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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与豁免 被引量:1
5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2-160,共9页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反垄断法 豁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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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理念阐释与制度构建
6
作者 王健 吴佳旎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5-25,共21页
我国反垄断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途径有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隐含的“退赔”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却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退赔的适用率极低、企业自动退赔罕见、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率不高的困境,难以对受害人损失进行有... 我国反垄断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途径有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隐含的“退赔”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却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退赔的适用率极低、企业自动退赔罕见、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率不高的困境,难以对受害人损失进行有效补救。通过反垄断执法补救受害人损失是“响应式重塑”理念应用于反垄断领域的直接体现。域外执法机构补救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中,通过减少罚款激励违法企业自愿赔偿的英国方案,最具制度优越性与借鉴价值。为了破解我国受害人损失无法有效补救的困境,应将“响应式重塑”作为反垄断执法的核心理念,完善反垄断法规定,确保执法机构采取责令退赔的合法性,构建我国的企业自愿赔偿制度,并通过调整反垄断处罚结构和建立自愿赔偿监督受托人制度,实现企业自愿赔偿与罚款的捆绑使用,以提升企业自愿赔偿方案适用率,使受损害的民事主体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 反垄断补救 响应式重塑 受害人损失 自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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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协议的反垄断豁免
7
作者 武亦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20-34,共15页
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 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反垄断豁免要求。若要获得反垄断豁免,共保协议需满足承保的风险只能通过共保体模式才能有效分散、统一使用的保险费率与保险内容未超出合理范围、不存在其他反竞争的约定等三项条件。其中,共保协议豁免的风险范围应限制为巨灾风险、新型风险、系统性风险;保险费率范围应限制为不低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且不过分高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保险合同内容应满足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的情形、不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自己需要的保险条款和不能存在其他有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等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共保体 共保协议 反垄断豁免 判断路径 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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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研究
8
作者 张勇 李泽远 《经济与管理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2-44,共13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双边或多边市场效应等特征使得平台经济垄断问题更为复杂和严重。垄断在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后衍生出算法共谋、数据滥用等一系列新型具体表现形式。平台经济反垄断在数字平...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双边或多边市场效应等特征使得平台经济垄断问题更为复杂和严重。垄断在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后衍生出算法共谋、数据滥用等一系列新型具体表现形式。平台经济反垄断在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的认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能力的认定上均面临困境,在监管上也存在监管能力不足、执行习惯不良、监管碎片化以及忽视合规激励等主要问题。面对平台经济垄断,应当以行政监管规制为主,对于危害性强、行政手段失效的情形则需要予以刑法规制。为有效应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有必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对监管理念与监管过程予以规范,促进监管的动态化、协同化发展并对信用监管和数字化监管进行有效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监管 数据共享 数字经济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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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9
作者 甘勇 陆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5-85,共11页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认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正当性;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寻找衡平原则的来源,在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时考虑国际礼让。这些冲突法理论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美国法院的实践,对于我国判断何种情况下可以域外适用反垄断法以及如何域外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域外性 冲突法 属地原则 效果原则 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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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突破
10
作者 张爽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2,共13页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减损。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未与数字平台发展同频,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前审查申报制度过于单薄;传统方案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现有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事后监管疲软乏力。为促使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可考虑将交易额纳入事前申报门槛,适度借鉴国外“守门人”制度,合理调适数字平台并购交易的举证责任,增设事后观察期制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数字法治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 经营者集中 初创企业 推定违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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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11
作者 马一 王嘉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94,共17页
当前,以数字信息和算法技术为依托,拥有巨大潜力的生产要素和庞大参与群体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和执法实践产生了猛烈冲击。针对当前平台领域频发的自我优待行为,现行反垄断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制路径。平台经济自身的复杂性... 当前,以数字信息和算法技术为依托,拥有巨大潜力的生产要素和庞大参与群体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和执法实践产生了猛烈冲击。针对当前平台领域频发的自我优待行为,现行反垄断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制路径。平台经济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使得反垄断规制难以借助传统反垄断理论的框架解决,因而执法实践中常面临自我优待行为的认定不明、垄断性质无法判断乃至反垄断监管受阻的困境。针对制度规范与执法实践难题,可通过拓展内部制度到外部实践、宏观顶层设计至微观制度补充的双重维度,完善针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架构,形成针对性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助力于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创新驱动以及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规制 市场监管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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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
12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7,共13页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 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集中体现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其次,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使命,数字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力,而技术性反垄断忽视了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再次,反垄断法肩负着促进知识共享的文化使命,“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要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最后,反垄断法还肩负着维护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劳动幸福的社会使命,长期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会导致劳动者不断被剥削,我们需要在既有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外为反垄断法注入劳动者福利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经济民主 政治民主 知识产权 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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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数字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及中国应对
13
作者 张海征 解敏之 《区域国别学刊》 2024年第4期16-39,155,共25页
构建数字主权是欧盟在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中的重大战略目标。为了保障其数字主权安全,构建数字化单一市场,欧盟聚焦数字平台数据反垄断,通过立法与执法的统合突破了世界数字主权建设面临的数据反垄断困境,实现了数据安全治理。这一治理路... 构建数字主权是欧盟在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中的重大战略目标。为了保障其数字主权安全,构建数字化单一市场,欧盟聚焦数字平台数据反垄断,通过立法与执法的统合突破了世界数字主权建设面临的数据反垄断困境,实现了数据安全治理。这一治理路径的选择既受数字经济时代欧盟数字化进程和内部经济发展需求的推动,也与外部数字平台在欧盟境内持续壮大及国际数字竞争日益激烈的客观变化有关。与欧盟类似,中国也面临相同的困境与挑战。中共中央于2023年3月提出要建设数字中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欧盟或将成为中国在数据治理和维护国家数字主权方面的镜鉴。同时,中国要善于在当前世界数字竞争战略中寻找机遇,深化与欧盟的数字治理合作也将有助于中国实现数字中国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主权 数字经济 数据反垄断 数字平台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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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现状、挑战与前景 被引量:3
14
作者 颜建晔 张越 《产业经济评论》 CSSCI 2024年第2期92-106,共15页
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使得数字化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亦成为新经济形态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考察数字化平台经济在网络效应、边际成本、规模经济上的三大特性,由此分析平台企业的市场结构天然呈现垄断特征、必然形成寡... 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使得数字化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亦成为新经济形态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考察数字化平台经济在网络效应、边际成本、规模经济上的三大特性,由此分析平台企业的市场结构天然呈现垄断特征、必然形成寡头市场的现象。站在国际比较的视角,我们梳理并探讨美国、欧洲和中国在数字化平台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最新动态及其异同。在总结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监管目标和案件框架之后,详尽讨论了数字化平台对反垄断的主要挑战。最后提出专业角度的应对调整和优化建议。本文旨在为数字化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变”化条件下,构建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不变”本质,提供学理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 反垄断 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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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阈下的数据隐私保护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巍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3-101,共9页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平台的崛起,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开始产生交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两种争论。分离模式基于二者在法律目标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主张数据隐私不应当纳入反垄断;统一模式则将数据隐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平台的崛起,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开始产生交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两种争论。分离模式基于二者在法律目标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主张数据隐私不应当纳入反垄断;统一模式则将数据隐私类比于产品质量或纳入产品质量的分析中,主张反垄断应当考虑数据隐私。由于数据隐私保护提升与市场竞争强化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且反垄断将隐私保护纳入其中也存在分析方法上的困难,统一模式的适用应当慎重;相比之下,分离模式更具可执行性,也更符合数据隐私保护的实践需求,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在我国数据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分离模式也是我国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反垄断 统一模式 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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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经济的多重反思与因应之策 被引量:1
16
作者 闫世玲 张志鑫 袁其刚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5-68,共14页
数字经济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国数字经济衍生的新特征包括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平台成为组织形式、价值创造成为主攻方向,从垄断现象扰乱市场秩序、数据赋能未能充分释放、数字转型缺乏创新支撑等方面分析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国数字经济衍生的新特征包括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平台成为组织形式、价值创造成为主攻方向,从垄断现象扰乱市场秩序、数据赋能未能充分释放、数字转型缺乏创新支撑等方面分析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以发展理念、创新范式、治理路径为切入点深度反思,提出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因应之策,即加强基础创新能力、聚焦产业开新篇、生态系统释能量、科学监管领航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 数字化转型 反垄断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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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2
17
作者 赵曦 李剑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27-44,共18页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人协议 垄断协议 劳动力市场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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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与企业市场势力 被引量:1
18
作者 吴鼎纹 王红建 肖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44,共13页
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征,探究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可以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支持了“合谋效应”假说。异质性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越... 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征,探究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可以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支持了“合谋效应”假说。异质性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合谋效应越强;相比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更强。机制检验发现,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还会通过向上操纵持股公司的生产成本以“合理化”产品价格上升。经济后果检验发现,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会显著弱化《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揭示了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讨论了其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对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构大股东 交叉持股 合谋效应 企业市场势力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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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反垄断与隐私保护的协调机制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
19
作者 李丹丹 张宝生 《北方经贸》 2024年第5期70-74,134,共6页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成为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市场利益集团的博弈导致数据被割据进而形成数据孤岛,严重妨碍了数据的流通与共享。与此同时,由于数据的归属权未得到有效解决,各大平台凭借对数据的垄断地位大肆收集...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成为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市场利益集团的博弈导致数据被割据进而形成数据孤岛,严重妨碍了数据的流通与共享。与此同时,由于数据的归属权未得到有效解决,各大平台凭借对数据的垄断地位大肆收集传播用户的隐私数据,导致用户信息泄漏问题层出不穷。数据反垄断必然要求数据的共享,数据的共享不可避免引起个人信息的外泄,如何在反垄断过程中保护用户的隐私成为当下热议的焦点。研究在探析数据反垄断与隐私保护冲突具体表现的基础上,剖析当下两者产生冲突的根源,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平台数据反垄断与隐私保护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区块链 数据反垄断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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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与数据规制的联动效应研究 被引量:2
20
作者 常柳溪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0-47,共8页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之间的联动效应,以及该效应如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及促进国际合作,以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监管 数据规制 联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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