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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谓的出于爱人而说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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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德 朱学平(译) 邓晓芒(校) 《德国哲学》 2023年第2期203-208,307,共7页
贡斯当质疑康德的“讲真话是一项义务”的无条件命令,认为必须加上一个“权利”条件,即若损害了他人利益则无权讲真话。康德的回应是,说谎,哪怕是在抗拒不了的强迫下说谎,也已经违背了一般人性的基本义务,无论其后果是好是坏。这种基本... 贡斯当质疑康德的“讲真话是一项义务”的无条件命令,认为必须加上一个“权利”条件,即若损害了他人利益则无权讲真话。康德的回应是,说谎,哪怕是在抗拒不了的强迫下说谎,也已经违背了一般人性的基本义务,无论其后果是好是坏。这种基本义务是不以利益的好坏为转移的,因为后者取决于偶然的经验,前者则是先天法则,是一切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正的前提。为此他批评了所谓“善意的谎言”,即在特定情况下为好的效果而说谎。因为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外部偶然性,好心完全可能办坏事,“善意的谎言”形成不了必然法则,因而也不可能形成权利。贡斯当企图将政治上的权利法则看作法的形而上学原则在现实中运用的“中间原则”,而未看到不是法要俯就政治,而是政治任何时候都要遵从法。因此法的义务原则不可能被“例外”所中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话和说谎 义务 权利 例外 贡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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