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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适用——兼论《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律与例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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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泳宏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6期38-46,共9页
对清代夫妻相犯法律适用的分析,考察《大清律例》的实际运作情形、律与例的关系,具体来讲,《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夫妻相犯案件基本上严格援引律条,少数引用条例,即以律为主,以例为辅,个别情况下,以例改律、以例废律、以新例破旧例等。
关键词 清代 夫妻相犯 法律适用 律例关系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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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角下的夫妻扶养义务——从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角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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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38-43,共6页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精神上的关心照料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而且其与救助义务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夫妻扶养义务不属于基于密切关系形成的重大道德义务,而是刑法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明文规定...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精神上的关心照料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而且其与救助义务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夫妻扶养义务不属于基于密切关系形成的重大道德义务,而是刑法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 扶养义务 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 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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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夫尊妻卑”对夫犯妻的影响——以“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案为考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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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泳宏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4期146-153,共8页
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 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大清律例》的"夫尊妻卑"规定,纵容了夫权的肆意膨胀,致使清律为倡导"素相和好"的夫妻关系而试图约束夫犯妻,尤其是夫殴妻致折伤以上的目的无法达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夫尊妻卑 夫犯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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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间阻止配偶自杀义务的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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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纪彤 《科教文汇》 2015年第22期189-190,共2页
我国刑法虽然对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有过将夫妻间不阻止配偶自杀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实例,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笔者由此展开对夫妻间阻止配偶一方自杀的义务的思考。
关键词 阻止配偶自杀 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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