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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书判”变革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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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东旭 王晓薇 《保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43-48,共6页
"书判"作为司法判决文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唐宋社会变革中,书判也发生了由拟判向实判、由骈判向散判的转化、由刑事书判向民事书判的发展。书判的这些变化,不仅是书判自身由形式性走向实用性的重要表现... "书判"作为司法判决文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唐宋社会变革中,书判也发生了由拟判向实判、由骈判向散判的转化、由刑事书判向民事书判的发展。书判的这些变化,不仅是书判自身由形式性走向实用性的重要表现,而且是法制成熟的必然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宋书判 刑事书判 民事书判 骈判 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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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讼师的负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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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泽青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26-30,共5页
宋代讼师存在官方与非官方两种类型。官府要求诉状必须出自官方认可的书铺,并严格规定诉状书写的格式,这不仅体现了官府对民间诉讼的掌控,也流露出官府欲与非官方讼师抗衡的意味。讼师教讼、勾结官吏和抗衡官府的负面行为对百姓生活、... 宋代讼师存在官方与非官方两种类型。官府要求诉状必须出自官方认可的书铺,并严格规定诉状书写的格式,这不仅体现了官府对民间诉讼的掌控,也流露出官府欲与非官方讼师抗衡的意味。讼师教讼、勾结官吏和抗衡官府的负面行为对百姓生活、地方政府的政务运行以及地方政治生态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讼师群体中负面个体的恶劣行径是导致讼师污名化的重要原因,也是士大夫对讼师负面书写的现实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讼师 《名公书判清明集》 负面作为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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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科记考》之法科及第人物再补录及辩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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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昭旷 《中国文化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0-94,共5页
清人徐松《登科记考》中所载法科及第者人物及资料,存在诸如人名错误、稽考错误、人员及材料缺漏等现象,尚未被学界所注意。而其缺漏或讹误处,在其它唐代文史资料中,则多有所见,可资补充所缺,纠正错误。笔者就本人目前研究所及相关人物... 清人徐松《登科记考》中所载法科及第者人物及资料,存在诸如人名错误、稽考错误、人员及材料缺漏等现象,尚未被学界所注意。而其缺漏或讹误处,在其它唐代文史资料中,则多有所见,可资补充所缺,纠正错误。笔者就本人目前研究所及相关人物及资料做出部分补录与考述,作为《登科记考》的勘误与补充,以便更大程度上充实其文献价值。同时,笔者研究中亦发现唐代文献中有疑似误收的制科考试判词,亦一并于本文中提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科记考 书判 拔萃 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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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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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晶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49-161,184,共14页
日本的宋史学者立足《名公书判清明集》,试图回应法律社会学家和清代法制史学者对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讨论。他们以听讼的定性为起点,衍生出深化法源理解、辨析司法官审判风格、构建“健讼”评价等三个研究方向。在法源理解上,由于“... 日本的宋史学者立足《名公书判清明集》,试图回应法律社会学家和清代法制史学者对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讨论。他们以听讼的定性为起点,衍生出深化法源理解、辨析司法官审判风格、构建“健讼”评价等三个研究方向。在法源理解上,由于“情…‘理”等内涵与功能具有多元性,法源之间也存在着重合、互利、或矛盾的复杂关系,需要细致辨别,才能精准定性某一司法官的审判特色。在司法官的审判风格上,地域性与群体性被用于解释他们之间的差异,然而这种解释面临三个风险:是否真的存在差异?地域性与群体性的解释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解释路径是否考虑到了历时性变迁与共时性的差异?在“健讼”评价上,由于唐代以前虽然诉讼多发、却未见“健讼”论述,所以“健讼”成为宋代以后诉讼文化的关键词,需要从司法官的主观意识领域入手,去寻找诉讼制度上的影响,以及《清明集》这类文献编纂成书的时代背景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公书判清明集》法源 司法官 健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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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科记考》补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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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昭旷 《中国文化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2-159,共8页
清代徐松所著《登科记考》是研究唐代历史文化的重要参考书,笔者研究唐代法律文献时,发现《登科记考》还有一些疏漏,现仅就笔者能力所及,稍作补录。
关键词 《登科记考》 书判 拔萃 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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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裁判法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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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萍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29-44,共16页
传统中国判牍案例蕴含着丰富的裁判法理,《名公书判清明集》即是典范之作。以蔡久轩、真德秀为代表的南宋司法官员们在裁判文书中,极为强调释法说理的重要性,既坚持以国法为依据,准法而判,又注重释明审理结果背后之裁判法理,追求国法、... 传统中国判牍案例蕴含着丰富的裁判法理,《名公书判清明集》即是典范之作。以蔡久轩、真德秀为代表的南宋司法官员们在裁判文书中,极为强调释法说理的重要性,既坚持以国法为依据,准法而判,又注重释明审理结果背后之裁判法理,追求国法、天理、人情俱得其平。国法、天理、人情共同构成宋代的裁判法源体系,要求司法官员必须坚持“国家法禁,一视同仁”,遵循法律程序,综合衡量伦常等人情。宋代司法官员处理案件时,坚持“以明刑弼教为先”,以仁为本,推崇改过自新,但强调累犯不恤。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宋代司法官员基本能够做到准法援情据理裁判,并撰写出兼具释法与说理功能的裁判文书,从而实现个案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衡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法理 判牍案例 名公书判清明集 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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