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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程序模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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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进杰 《人权法学》 2023年第4期96-119,168,169,共26页
刑事程序模式选择命题实质是关乎国家如何对待公民、制度如何对待人及如何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命题。新中国刑事程序的现实模式呈现渐趋明显的人权法、控权法、程序法特征及功效,但主要仍是以控制犯罪为主导的治罪型程序,而非以控制权力为... 刑事程序模式选择命题实质是关乎国家如何对待公民、制度如何对待人及如何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命题。新中国刑事程序的现实模式呈现渐趋明显的人权法、控权法、程序法特征及功效,但主要仍是以控制犯罪为主导的治罪型程序,而非以控制权力为主导的控权型程序,《刑事诉讼法》仍是一部以授权控制犯罪权力为基调的“授权法”。新中国刑事程序治理观呈现了从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内核的“旧一元论”到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内核的“旧二元论”再到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内核的“新二元论”的演进变迁,然而“新二元论”仍然会造成制度构造及其运行实践中利益博弈与价值选择的两难困境。对此,应当反思其价值性、结构性缺陷,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及其当代使命,确立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内核的“新一元论”,逐步迈向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重心、以控制犯罪与控制权力为立足点、以正当程序为主线的“一个重心、两个立足点、一根主线”的理想模式。要形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程序模式,应着重提升控制权力的功能需求,凸显对正当程序方法及原理的应用,不断优化控制犯罪与控制权力之间的最佳契合状态,实现刑事程序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程序 治理现代化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一元论 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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