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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法治力量:制度创新与安全保障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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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人民法治》 2025年第7期67-69,共3页
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先进运载工具、装卸设备制造,先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更新形成的新产品新设施,更体现在先进的交通运营管理、先进的物流业态等交通新业态新产业层面。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法治提出了全... 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先进运载工具、装卸设备制造,先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更新形成的新产品新设施,更体现在先进的交通运营管理、先进的物流业态等交通新业态新产业层面。交通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法治提出了全面而深刻的要求,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个层面深化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装卸设备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安全保障 新业态 交通运营 法治力量 运载工具 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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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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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巍涛 吕德轩 交轩(图) 《道路交通管理》 2024年第5期24-27,共4页
自2004年5月1日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20年的实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充分发挥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作用。当然,在具体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也遇到了各种... 自2004年5月1日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20年的实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充分发挥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作用。当然,在具体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实践问题,这也为其未来发展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顶层设计 交通秩序 焦点问题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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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经典的景观化展示与传播效果研究——以北京《红楼梦》相关景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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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奎 李屹菲 +1 位作者 刘子玉 马申瑶 《中国文化论衡》 2024年第1期222-235,共14页
中华文化经典的景观化顺应着文旅融合的发展要求,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本文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基于文化景观、文化传播等相关理论,分析了《红楼梦》从文学作品到文化景观的呈现方式,探讨... 中华文化经典的景观化顺应着文旅融合的发展要求,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本文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基于文化景观、文化传播等相关理论,分析了《红楼梦》从文学作品到文化景观的呈现方式,探讨北京《红楼梦》相关景点的文化传播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并从景观营构、景观叙事、景观服务、景观传播等方面提出《红楼梦》景观化传播效果提升之道,以期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力、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红楼梦 景观化 文化旅游 文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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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教育的路径优化研究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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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王涛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67-71,共5页
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发挥人力资源红利、实施五育并举、促进自我价值实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深刻把握劳动教育普遍性与独特性,在继承和发扬大学生劳动教育优秀传统的基... 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发挥人力资源红利、实施五育并举、促进自我价值实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深刻把握劳动教育普遍性与独特性,在继承和发扬大学生劳动教育优秀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时代条件下加强大学生劳动教育的有效路径,如依托项目制社会实践、融合劳动教育与创新创业的发展、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才能真正实现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生 劳动教育 “五育并举” 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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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的目标与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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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瑞萍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2期34-40,共7页
交通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基础,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又离不开交通法制的一体化。由于京津冀三地在市场准入、交通运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不同安排制约了交通一体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区域法制一体化来消除各种影响交通一体化的制度... 交通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基础,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又离不开交通法制的一体化。由于京津冀三地在市场准入、交通运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不同安排制约了交通一体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区域法制一体化来消除各种影响交通一体化的制度性障碍。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的核心是确定和完善三地统一的交通法律规范,并通过执法上的协调与监管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三地应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统筹解决交通内外发展问题,建立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执行一体化的监管规则与实施统一的服务体系,实现区域交通法制的一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 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 交通规划 协同立法 服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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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北京交通大学“合同法”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为例
6
作者 吴文嫔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23年第12期34-37,共4页
高校教研创新团队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科研促教学,实现“教学科研一体化”,高校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遴选具有凝聚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教研创新团队;二是打造结构合理的梯队式教研创新团队;三是制定教研创新团队发展... 高校教研创新团队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科研促教学,实现“教学科研一体化”,高校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遴选具有凝聚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教研创新团队;二是打造结构合理的梯队式教研创新团队;三是制定教研创新团队发展目标与共同愿景;四是创新教学科研协同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最终建成一支力量雄厚的教学与科研协同发展的创新教研团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研创新团队 梯队建设 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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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新质生产力:司法见证时代潮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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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人民法治》 2025年第3期1-1,共1页
新质生产力的崛起,正在重塑全球经济格局,也在悄然改变中国经济的基因。在这场变革中,司法系统扮演的角色,远比人们想象中更为关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 新质生产力的崛起,正在重塑全球经济格局,也在悄然改变中国经济的基因。在这场变革中,司法系统扮演的角色,远比人们想象中更为关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重构传统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突破50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4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系统 人工智能 区块链 大数据 全球经济格局 商业模式 新兴技术 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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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多维动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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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国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86-200,共15页
“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多维动态模式是顺应人工智能治理发展趋势的产物,其可以有效满足人工智能治理精细化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立法的内在要求和抢占话语权的需要。多维动态模式是三个基本维度的有机组合,分别是基于主体进行治理的价... “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多维动态模式是顺应人工智能治理发展趋势的产物,其可以有效满足人工智能治理精细化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立法的内在要求和抢占话语权的需要。多维动态模式是三个基本维度的有机组合,分别是基于主体进行治理的价值链维度、基于流程进行治理的生命周期维度以及基于不同场景进行治理的场景维度。在组合方式上,多维动态模式要求以人工智能的生命周期为主线,在不同环节为价值链中的不同主体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方式,并且根据特殊场景在各个环节设置针对性规则。其动态化调整则应基于敏捷治理的原理,通过设立“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实时监测、多元合作和信息反馈机制加以实现。这种多维动态模式有效结合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各单一模式,可以弥补单一模式的缺陷,并更好地适应技术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敏捷治理 框架体系 多维动态模式 人工智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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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的实体法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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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熠珏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9-168,共10页
廓清量刑精准化的可能与限度,是构建我国自主的量刑知识体系、助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命题。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精准化契合了宪法层面的法明确性要求,顺应了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动态革新现实。然而,在现行程序法框架下,量刑建议的... 廓清量刑精准化的可能与限度,是构建我国自主的量刑知识体系、助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命题。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精准化契合了宪法层面的法明确性要求,顺应了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动态革新现实。然而,在现行程序法框架下,量刑建议的“刚性效力”及其表现形式,既限缩了法官的实质审查空间,又与量刑实体法的规定相悖,加剧了量刑精准化与量刑合比例之间的张力。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的实体法问题,明晰认罪认罚与量刑原则的关系,继而将认罪认罚视为一种综合性而非独立的量刑情节,并建构面向自然人与组织体的量刑方法体系,以期使新时代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量刑精准化 量刑教义学 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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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之协同立法 被引量:2
10
作者 郑翔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第4期101-102,共2页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地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应形成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搭建有利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平台自从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重大国家战...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地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应形成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搭建有利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平台自从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重大国家战略,也是三省市全面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率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一体化 跨区域 区域间 京津冀 京津冀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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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对中国交通法律体系的挑战和对策 被引量:2
11
作者 郑翔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第6期92-94,共3页
交通国际合作应着眼于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最终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 交通国际合作应着眼于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最终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沿线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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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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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赵骅琪 《领导之友》 2017年第13期64-70,共7页
交通规划是交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京津冀地区现有交通规划存在着区域交通规划理念滞后、缺乏有效统一交通规划协同组织、交通规划协同程序不够健全和缺乏区域性交通规划监督机制等问题。... 交通规划是交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京津冀地区现有交通规划存在着区域交通规划理念滞后、缺乏有效统一交通规划协同组织、交通规划协同程序不够健全和缺乏区域性交通规划监督机制等问题。本文提出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交通规划协同法律制度的措施主要有:明确区域交通规划协同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区域交通规划组织;完善区域交通规划的程序;建立健全区域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交通规划 交通规划协同 交通规划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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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商标使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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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欣然 朱本欣 《人民法治》 2025年第6期75-78,共4页
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在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的7335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中,有6634件是关于侵犯注册商... 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在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的7335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中,有6634件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占比90.4%。这表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旧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核心和挑战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标使用 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 注册商标 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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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需求
14
作者 郑翔 《中国民政》 2025年第4期42-43,共2页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内容涵盖落实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权利、促进养老制度优化等方面。典型案例来源于老年人纠纷的司法实践,折射出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成就与挑战,也为完善相关法...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内容涵盖落实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权利、促进养老制度优化等方面。典型案例来源于老年人纠纷的司法实践,折射出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成就与挑战,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养老制度 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老年人权益保护 意定监护制度 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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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5
作者 范志勇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1期19-38,共20页
登记的债权转让具有对抗重复受让人、破产债权人等权利竞存的主体的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适格主体为让与人,债权转让登记,并及时通知债务人,方能确保受让人所取得债权的在先顺位。债权让与人或受让人的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将对债... 登记的债权转让具有对抗重复受让人、破产债权人等权利竞存的主体的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适格主体为让与人,债权转让登记,并及时通知债务人,方能确保受让人所取得债权的在先顺位。债权让与人或受让人的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将对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的效力产生实质影响。转让有基础关系的将来债权,标的债权原则上不属于让与人的破产财产。当让与人破产,债务人对受让人可行使抵销权;当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当受让人破产,或让与人和受让人均破产的,债务人可依法向受让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转让破产债权的行为应被予以充分保障,但恶意受让债权的效力应被破产法所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登记对抗 破产撤销 将来债权 破产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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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评注
16
作者 黄赤橙 《南大法学》 2025年第1期174-188,共15页
《民法典》第937条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功能在于判定当事人的合意是否构成物业服务合同,是本章适用的前提。物业服务合同在性质上是混合合同,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部分规范可能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封闭小区内的特定物业是否享受... 《民法典》第937条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功能在于判定当事人的合意是否构成物业服务合同,是本章适用的前提。物业服务合同在性质上是混合合同,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部分规范可能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封闭小区内的特定物业是否享受公共区域物业服务,是判断是否为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缔约主体是物业服务人,另一方缔约主体可能是业主、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狭义物业服务合同均为框架合同;合同当事人是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个别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成立个别物业服务合同,其负有支付物业费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服务人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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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困境与出路
17
作者 郑飞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9-24,共6页
清末法律改革以来,中国法学在一百多年里经历了继受、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然而直到现在,中国法学仍然没能在整体上获得世界法学界的承认与尊重,这其中有外部语言文化和社会政策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学界内部缺乏规范性、自主性、批判性的因... 清末法律改革以来,中国法学在一百多年里经历了继受、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然而直到现在,中国法学仍然没能在整体上获得世界法学界的承认与尊重,这其中有外部语言文化和社会政策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学界内部缺乏规范性、自主性、批判性的因素。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反思并克服这些阻碍因素,才能促使中国法学走出困境,迈向通往世界法学学术殿堂的康庄大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学 外部支持 规范性 自主性 批判性 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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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被引量:9
18
作者 杨军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7-90,共4页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学教材的质量,教材编写应当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司法技能培养,坚持以学生利益与需求为导向,契合培养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促进法学教材与学术科研的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材编写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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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视域下的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 被引量:6
19
作者 范志勇 《北方论丛》 2023年第4期92-99,共8页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问题导向为中心,中国法治实践探索出秉持开放性、交叉性、包容性、整合性理念的领域法范式,其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均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须有效回应领域法对既有部门法范式...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问题导向为中心,中国法治实践探索出秉持开放性、交叉性、包容性、整合性理念的领域法范式,其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均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须有效回应领域法对既有部门法范式下的学科体系带来的挑战。领域法以部门法为理论与规范之基础,二者可呈现互促、共进的良性关系。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有机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双重范式,针对法科学生分类分层设置多元的法学课程,促进法学教育的跨学科交流,完善与课程体系相配套的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培养高质量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增强法科学生的就业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门法 领域法 法学学科 问题导向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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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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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茂峰 郑翔 《时代法学》 2019年第5期84-95,共12页
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实际负责运送之网约车(司机)不宜认定为承运人,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乘车人损害承担合同责任。经济创新与发展应在劳动法体系内,以从属性为依托,基于现时的网约车平台之于司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奖惩机制,即... 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实际负责运送之网约车(司机)不宜认定为承运人,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乘车人损害承担合同责任。经济创新与发展应在劳动法体系内,以从属性为依托,基于现时的网约车平台之于司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奖惩机制,即劳动过程控制,并根据运营时长,应将大部分网约车的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纳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范畴。未达一定工时标准的网约车零星载客时,平台与司机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原则上应承担网约车致害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替代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 交通事故 合同责任 非标准劳动关系 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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