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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机关非正常上诉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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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鹏
邵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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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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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7-7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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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明显违反法律且无意改正,甚至在一审败诉后任性上诉,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而损害司法权威。在当前诉源治理背景下,明确非正常上诉的识别标准并加以矫正尤为迫切。以J市法院近年来发生的行政机关上诉案件为分析样本,发现行政机关非正常上诉主要源于对败诉的抗衡心理和对问责的担忧。因此,将非正常上诉的标准界定为具有明显恶意、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且胜诉无望的行为。为此,法院应建立败诉风险提示机制,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和司法建议,督促败诉机关及时履行义务,从而提升审判效率,实现行政诉讼个案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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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诉讼
非正常上诉
府院联动机制
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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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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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行为效力瑕疵的识别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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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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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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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07-12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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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行为种类违法,以及实施主体、相对人或客体不适格的行政行为,因为在法律上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成立时有完全效力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效果持续期间或执行前,可能因情势变更转变为可废止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力瑕疵具有相对性,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治愈,并存在四种撤销阻却事由。通过正当途径取得行政授益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在行政授益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废止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国家对行政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范围包括投入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善意相对人未依法履行参与义务的,应适当减轻国家的责任。在有成文法和行政惯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沉默或不作为可以成立行政授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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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为效力瑕疵
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可废止
行政信赖利益
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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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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