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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跨国私法的评注:国家法模式去国家化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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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湘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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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伦敦玛丽王后大学
德国汉堡大学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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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32-50,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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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引言现代法律评注是一项源自德国的文化成就。通过逐条、逐个要件地对法律文本进行学术加工,评注这种文献形式主要存在于德语国家——德国、奥地利、瑞士——其次是荷兰等周边邻国,较少见于普通法法系。带有德国烙印的评注是德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特色,同时也是民族认同的一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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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普通法法系
周边邻国
民族认同
去国家化
文献形式
私法
法律文本
德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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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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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撤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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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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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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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94-115,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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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20621022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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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对于本质在于“撤销”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实现优先主义的关键在于确保撤销利益的相对性,我们可以凭借责任说重构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造实现上述解释目标。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不应当由强制执行法上的评价标准来决定,而是一个必须由实体法积极地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我国强制执行法上的混合主义,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优先主义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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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优先主义
平等主义
强制执行
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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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editor's Right to Revocation
Preferentialism
Egalitarianism
Enforcement
Liabilit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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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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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法学方法论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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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因哈德·齐默尔曼
毕经纬(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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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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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6-200,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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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澳门科技大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澳门信托法立法模式研究:以两大法系统合为视角”(项目代码:FRG-20-014-FL)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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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般认为,对于一门学术型学科而言,一套方法的存在及由此而形成的方法论至关重要。在德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一门学术型学科。作为被称之为"法学"(字面意思是法律"科学",更确切地说是有关法律的学问)的研究对象,法律以具有一套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为其特征。在德国大学法学院中,法学方法论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讲授科目,且围绕这门课程有大量的法学文献。这些文献所讨论的是德国法律人如何(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如何)开展法律工作。德语文献相关讨论中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概念上区分"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方法论的讨论涉及制定法解释的各种相关要素、先决条件、不同层级,以及法的续造的合法性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意识到,对于德国法方法论的讨论是在不同的政治发展历程下展开的。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一般性话题展开对方法论的讨论:第一,德国、瑞士以及奥地利在方法论上的共性;第二,方法论讨论的规范特征;第三,不同法律领域中所出现的方法论上的差异;第四,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第五,德国所讨论问题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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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方法论
法律解释
法的续造
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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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thodology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Rechtsfortbildung
gap-fi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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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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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动态体系论:一种方法的祛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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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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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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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295-320,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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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20621022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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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动态体系论作为一种法学方法,以要素的限定与原则性示例的抽出作为客观化的评价机制,意在通过原理的抽出将法的内在体系外显,并直接将法律效果的形成还原为原理权衡,其实质在于对一般条项模式与"要件—效果"模式进行折中,其目的在于为法律系统提供一种对外部世界的回应机制.然而,动态系统论实践价值不应被高估.一方面,要素的限定只有在内在体系获得了较为清晰界定的场合才能真正实现,而原则性示例在多数场合只有在案型形成后才能被抽出.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实证法上,原则上只有部分"要件—效果"式规范、"要素—效果"式规范、一般条项才具有动态体系化的可能.全面的动态体系化只能以立法的方式实现.动态体系论仅仅提供了一个"范围有限"的评论框架,至于在多种可能的评价中如何抉择,最终还是有赖于判断者的决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意义脉络极有可能被人为割裂.动态体系论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为名,最终却可能行破坏法的安定性之实.动态体系论只是司法三段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而不是"范式转型".我们真正需要面对、解决的问题,不在于如何完善与发展动态体系论,毋宁说是丰富与发展司法适用理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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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态体系论
论题学
评价法学
内在体系
要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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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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