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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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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宏锦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6期78-78,共1页
[案情]某县医院财务科副科长张某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代财务科收费会计刘某、王某收取医疗收入时,因节假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而将医院的收入,陆续存入其个人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主要是周末存入、工作日取出.但也有一部分工作... [案情]某县医院财务科副科长张某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代财务科收费会计刘某、王某收取医疗收入时,因节假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而将医院的收入,陆续存入其个人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主要是周末存入、工作日取出.但也有一部分工作日期间的收入,本应存入单位公用账户,却存入了其个人银行卡,一般每次时间从几天至十几天不等,总计数十万元,共计得到银行利息300多元.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营利活动 医疗收入 银行卡 对公业务 建设银行 银行利息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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