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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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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宏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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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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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6期78-7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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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某县医院财务科副科长张某某,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代财务科收费会计刘某、王某收取医疗收入时,因节假日银行不办理对公业务而将医院的收入,陆续存入其个人在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主要是周末存入、工作日取出.但也有一部分工作日期间的收入,本应存入单位公用账户,却存入了其个人银行卡,一般每次时间从几天至十几天不等,总计数十万元,共计得到银行利息300多元.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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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营利活动
医疗收入
银行卡
对公业务
建设银行
银行利息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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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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