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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诉讼法理的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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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昭伟 《刑事司法论坛》 2005年第1期165-181,共17页
轻伤犯罪案件属于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针对轻伤犯... 轻伤犯罪案件属于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针对轻伤犯罪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诉讼法理 轻微刑事案件 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 社会矛盾 三条 当事人主义诉讼 社会效果 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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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地对待刑事二审改判——对现行错案追究制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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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冬云 陈增宝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2期69-74,共6页
普遍施行的错案追究制将刑事二审改判一律作错案对待,值得质疑。该做法假设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和上级法院判决即为正确判决,具有非科学性;从事实认定、法律发现与解释、司法政策理解与运用、法官的不同个性与集体审判制度的异化等方... 普遍施行的错案追究制将刑事二审改判一律作错案对待,值得质疑。该做法假设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答案和上级法院判决即为正确判决,具有非科学性;从事实认定、法律发现与解释、司法政策理解与运用、法官的不同个性与集体审判制度的异化等方面考察,判决具有不确定性;错案追究制的实际运行状况表明,该制度不但无助于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反而出现破坏审判独立,造成审判分离、轻纵犯罪以及上下级关系紧张和庸俗化等负面影响,使上诉失去意义。改判是上诉的必然产物和二审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表现,并非对一审的全盘否定。建议消除对改判现象的误解,并引入法官过错责任原则,重新定义错案,建立科学有效的错案追究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案件 二审改判 不确定性 错案追究制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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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实体法依据——兼论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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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昭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1-88,共8页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推定 犯罪构成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刑事实体法 证明问题 刑事诉讼 程序法 一体化 实体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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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致性——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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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昭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3期395-400,共6页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之为社会危害性理论。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之为社会危害性理论。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原则 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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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探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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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勇 陈增宝 《法治研究》 2008年第9期31-36,共6页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性创新。但至今,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却缺乏统一认识,更缺乏保障其落实的措施。基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指导"性质、实现公平正义...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性创新。但至今,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却缺乏统一认识,更缺乏保障其落实的措施。基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指导"性质、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和谐的特殊功能与价值目标,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理由,应当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参照的效力。这不仅不会构成对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的颠覆与推翻,反而能够使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形成有效回应。而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则须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等环节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效力 参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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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的裁判尺度与社会指引——指导案例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评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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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增宝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90-98,158,共10页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演化过程。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并对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是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另一条有效途径"。指导性案例作为典型法律事例,是事实与规范相互匹配的样板案件。...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演化过程。对已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并对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是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另一条有效途径"。指导性案例作为典型法律事例,是事实与规范相互匹配的样板案件。指导案例3号提供了新型受贿的一般裁判尺度,相关裁判要点是对刑法条文的适法性解释,与特定的事实情形相匹配。在理解和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应聚焦于"类似案件"的事实识别。同时,在成文法语境下,刑事指导案例作为公法性案例具有不同于私法性案例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其原创性和能动性是有限度的,不宜过度期待和追求。不过,这也并不影响其"指导性"功能,包括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承载"社会指引"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实现。此外,定罪案例和量刑案例应当并重,今后应加大量刑案例的培育和研发力度,同时在编写技术上加强对"案情事实"的叙述和公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指导性案例 新型受贿 裁判尺度 事实识别 社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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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着力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探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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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增宝 《法治研究》 2009年第7期73-78,共6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着力消解当事人的心理症结,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与消解法律纠纷同样重要。判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是和谐的基础,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个案判决形成公正感,则是接受的前提。考察表明,对判决过程的感知与...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着力消解当事人的心理症结,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与消解法律纠纷同样重要。判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是和谐的基础,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个案判决形成公正感,则是接受的前提。考察表明,对判决过程的感知与情感的认同影响人们对判决结果的感知与接受。心理学研究中的公正感理论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理解图式及诠释依据,也为公正的求得提供了恰当的指引。在裁判活动中,应做到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的兼顾,通过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强化司法调解、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努力追求实体公正、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吸收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思想等途径,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司法判决 可接受性 公正感 法律标准 心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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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案被告证人资格及证言证明力 被引量:2
8
作者 聂昭伟 魏云燕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5-21,共7页
传统观点认为,刑事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刑事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 传统观点认为,刑事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刑事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影响到其证言的证明力。具体来说,由于同案共犯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而同案非共犯以及非同案共犯由于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证明力较强,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案被告人 证人资格 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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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为案件提供“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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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增宝 《中国审判》 2017年第22期82-85,共4页
无论中外,司法的根本要求无疑是公正。对公正的诉求既是人民群众走进法庭、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理由,也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正因为如此,西方人干脆把司法官叫Justice(正义),中国老百姓则习惯于称谓理想的法官人格为“青天”。
关键词 司法官 案件 司法途径 根本要求 人民群众 矛盾纠纷 西方人 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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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 防范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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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增宝 《新华月报》 2016年第14期71-71,共1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取得的成效。据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015年,各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取得的成效。据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这一重要成绩来之不易,意义非凡,值得为此点赞。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级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全面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仍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监督程序 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制度改革 中国法院 案件 司法改革 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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