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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藩的《族约》——明代宗藩的自治主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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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艳红 《古代文明(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1期99-113,159,共16页
明成化以后,随着宗藩数量的增加,对这一群体如何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不仅是朝廷的议题,也是宗藩成员关注的事项。以此为背景,本文具体考察弘治年间山东鲁王府修订的《族约》。鲁藩《族约》明确说明其内容采自蓝田《吕氏乡约》,以此获得道... 明成化以后,随着宗藩数量的增加,对这一群体如何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不仅是朝廷的议题,也是宗藩成员关注的事项。以此为背景,本文具体考察弘治年间山东鲁王府修订的《族约》。鲁藩《族约》明确说明其内容采自蓝田《吕氏乡约》,以此获得道德性和政治正确性。与《皇明祖训》规定的管理措施不同,也与当时朝臣提出的保全宗藩的建议有别,鲁藩《族约》以自治和互助为内容,强调精英成员在王府管理中的作用。鲁藩《族约》是明代中期一部分宗藩自我认识、自我管理主张的表达。《族约》收入于鲁府宗室编纂的《鲁藩别乘》,也是鲁王府声望建设的一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鲁藩 《族约》 《鲁藩别乘》 宗室 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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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审中的“宽恩”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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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永琳 吴艳红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22,共22页
大审是明代重要的制度建设,既是对中国历史时期录囚制度的创新,也为清代秋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准备。明代大审以所有在监囚犯为审录对象,其中徒流以下罪犯减等处置,具有宽恤的特点;而死罪囚犯的审录则以情真罪当为目标,审断强调事实、证... 大审是明代重要的制度建设,既是对中国历史时期录囚制度的创新,也为清代秋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准备。明代大审以所有在监囚犯为审录对象,其中徒流以下罪犯减等处置,具有宽恤的特点;而死罪囚犯的审录则以情真罪当为目标,审断强调事实、证据与律例应用之合理。从有明一代留存的恤疏来看,大审死罪的审录,体现了充分的执法性。无论是在可矜、可疑、可辩这些类别的应用,还是在将死罪案件纳入以上类别的论证上,与一般司法程序中的死罪审录具有同质性。明臣称大审官员“主宽恩”“主原情”,以与巡按御史的“主执法”相对,有失偏颇。明代大审作为恤刑,展示皇恩浩荡,其中有“宽恩”的层面,但是皇恩的核心则是执法公正、罪无冤滥。可矜、可疑、可辩案件的论证中,大审官员对死囚多哀悯之情的表达,似在“原情”;但是哀悯本身并不构成审断的依据,只有与律例呼应的、进入律例框架的哀悯之情,才是其定案的理由。因此,充分的“原情”实则为有效的“执法”所服务。明代大审制度及其实践为理解中国古代的恤刑、死刑审录以及司法中情与法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丰富的材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审 恤刑 恤疏 “宽恩”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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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与明代司法——以明代《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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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艳红 姜永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11-126,160,共16页
明代布政司掌一省之政,主管民事,既往研究对于明代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鲜有关注。通过《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一目前仅见的明代地方司法档案,可以发现明代布政司在立案、审问以及详谳等司法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明初设计的省级... 明代布政司掌一省之政,主管民事,既往研究对于明代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鲜有关注。通过《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一目前仅见的明代地方司法档案,可以发现明代布政司在立案、审问以及详谳等司法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明初设计的省级司法格局中,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均有自己的位置和职掌,省级司法没有、也不可能全部归属按察司,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百姓告诉相对自由,案件司法权相对开放,在追求公正无枉的目标下,布政司、按察司与都司在司法中的协调与牵制明显。本文从讨论布政司在司法中的作用出发,分析和展示明初的地方司法格局;并以此视角,重新审视明初地方最高机构,即都、布、按三司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 布政司 “三司” 司法 《四川地方司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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