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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视域下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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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旭东 马淞元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69,共12页
新一代智能合约脱胎于区块链技术,随着其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人们的交易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同时也给中国合同领域的法律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智能合约的本质虽与合同类似,但结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 新一代智能合约脱胎于区块链技术,随着其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人们的交易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同时也给中国合同领域的法律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智能合约的本质虽与合同类似,但结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智能合约在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抗辩权,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约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与现行法律不同甚至矛盾的地方。要想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编进行调整,需要双管齐下。在智能合约方面,加强技术发展,并配套法定数字货币使之更安全、更规范。在合同法方面,可对意思表示一致做扩大认定,对“要约—承诺”规则进行前置化处理,对智能合约合同生效时间做统一规定,对合约当事方进行一定的反匿名措施,还需对智能合约程序的代理权做区分。应增加相应的救济途径,并对合同对价方式做一定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智能合约 民法典 合同法 调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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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及法律效果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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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智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59-71,共13页
债权的本质在于维护财产权移转的秩序而非财产权归属的秩序,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要旨则在于尽早实现债权人债权而非单纯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及法律效果归属问题的解释论研究立足于《民法典》第535条和第537条原文... 债权的本质在于维护财产权移转的秩序而非财产权归属的秩序,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要旨则在于尽早实现债权人债权而非单纯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及法律效果归属问题的解释论研究立足于《民法典》第535条和第537条原文,在法教义学框架内,通过分析债权基本内涵,理清请求权能作为法律上“可以请求之力”与债权本体的关系,并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功能、自愿原则等标尺合理界定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在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前提下反思“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在与法条符合性、公平性和实效性上的不足,并基于新债清偿原理和机会平等原则,还原《民法典》第537条只在于解决债权人可诉请求履行问题而非债务人责任财产实际归属问题的条文原意,协调与债权人撤销权受偿规则的关系,维护体系内效力的公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实现债权人债权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新债清偿可以请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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