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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司法处职员薪酬考——以档案资料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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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志民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36-148,156,共14页
县司法处是1936年至194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县级基层的司法机构,虽名为县级法院的过渡机关,但直到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大陆前夕,依然占据着司法体系末端的大半壁江山。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待遇,是目前研究中的盲点。从专题档案来看,县司法处... 县司法处是1936年至194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县级基层的司法机构,虽名为县级法院的过渡机关,但直到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大陆前夕,依然占据着司法体系末端的大半壁江山。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待遇,是目前研究中的盲点。从专题档案来看,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是变动的。以当时当地的物价指数、米价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变动为参照,县司法处职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呈现从滑落到回升的轨迹。史实表明了赣省动荡时局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无奈与普通个体生存的艰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司法处 职员 俸薪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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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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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李苏芃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54-59,共6页
随着"社会性别"在主流理论中的认同,法学教育必然受到重新审视,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应成为实现性别平等的强劲动力,而且社会性别观念的引入和贯彻也是法学教育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的努力方向。法学教育中受教者与教育者... 随着"社会性别"在主流理论中的认同,法学教育必然受到重新审视,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应成为实现性别平等的强劲动力,而且社会性别观念的引入和贯彻也是法学教育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的努力方向。法学教育中受教者与教育者的两性性别有着不同的意义。开设"性别与法律"这类的专门选修课程可以为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提供外在框架,将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渗入法学必修课可以为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提供实质内容,同时应以社会性别意识增订新的教材、审视和修订旧有教材。通过引进判例法教学方式,改革讲授法教学方式,培养教师性别平等意识,由因材施教而至"因性别施教"等方式,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中培养新生法律人树立性别平等意识,从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性别规范 社会性别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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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学教育的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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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伟伟 曹贤信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1年第2期97-104,共8页
社会性别理论是研究性别平等问题最有效的研究视角与分析方法之一,其价值意义在于为社会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审视提供了全新的性别视角,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实现两性间的实质平等。法学教育的公共政策,尽管从公共政策制定的抽象层面已经... 社会性别理论是研究性别平等问题最有效的研究视角与分析方法之一,其价值意义在于为社会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审视提供了全新的性别视角,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实现两性间的实质平等。法学教育的公共政策,尽管从公共政策制定的抽象层面已经体现出了形式上的性别平等,但在当前实际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化进程中,仍然存在男女两性性别上的“差异”待遇,女性仍可能是“歧视与偏见”的潜在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观念中仍然固守着“男女有别”的传统思想理念。因此,法学教育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价过程,都应当树立社会性别意识,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中渗透社会性别理论,加强社会性别观念的培育,进而推动妇女实质平等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别平等 社会性别 法学教育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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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论”与法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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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辰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91-94,共4页
"法治"在当代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时代性命题。但是,目前的相关研究,过分的侧重于对西方制度的介绍,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挖掘还远远不够。诚如著名人类学家吉尔兹(Clifford Geertz)所言,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法治"在当代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时代性命题。但是,目前的相关研究,过分的侧重于对西方制度的介绍,对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挖掘还远远不够。诚如著名人类学家吉尔兹(Clifford Geertz)所言,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当代的法律世界是一个多元性体系,中国法律文化在其中也应当有其独特的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回顾梁治平先生提出的"法律文化论"有特殊的价值。而且,"法律文化论"实际上亦是一个永远不会终结的话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梁治平 法律文化论 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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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伦理规制下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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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段伟伟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271-273,305,共4页
以辅助生殖技术所进行的生育模式对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易引发伦理问题。法律在对各种辅助生殖方式进行相应限定外,关键是要相应地对亲子关系作出规定。未经丈夫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AIH)所生子女应被认定为婚生子女。... 以辅助生殖技术所进行的生育模式对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易引发伦理问题。法律在对各种辅助生殖方式进行相应限定外,关键是要相应地对亲子关系作出规定。未经丈夫同意的同质人工授精(AIH)所生子女应被认定为婚生子女。未经丈夫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AID)所生子女,丈夫享有婚生子女否认权。妻卵之同质体外受精和异质体外受精以及捐卵之同质体外受精所生子女分别与AIH、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二致,但鉴于伦理之目的,法律对捐卵之异质体外受精和代理孕母应予以明确禁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辅助生殖技术 家庭伦理 亲子关系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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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立法的人性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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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赖建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2-103,共12页
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 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其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前者涵盖性冲动和生存欲两种自然欲求,后者涵盖性结合方式和群体性生活方式两种社会要求。亲属立法并不直接以人性为基础,从人性界分到亲属立法,中间需要有婚姻家庭伦理的介入。婚姻家庭伦理是对"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社会性"进行道德评价的结果。婚姻伦理通过性禁忌、贞操观念分别对性冲动、性结合方式进行规制,家庭伦理通过不伤害原则、"同居共财"伦理/物权平等伦理分别对生存欲、群体性生活方式进行规制,而立法对婚姻家庭伦理的吸纳采歉抑路径。人性善恶假设是影响中西方亲属立法价值取向的关键原因。中国立法应以个体主义为基础,兼顾家庭本位的整体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属法 人性界分 人性假设 个体主义 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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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困境及其应然走向——以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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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39-144,共6页
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是影响检察官惩戒制度建构的重要因素。我国检察权是偏向于司法权的混合性权力,这决定了我国适合建构多层级的检察官惩戒机制:对于可能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由中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按照正当程序行使,而对于不会... 检察权性质、组织模式是影响检察官惩戒制度建构的重要因素。我国检察权是偏向于司法权的混合性权力,这决定了我国适合建构多层级的检察官惩戒机制:对于可能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由中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按照正当程序行使,而对于不会危及检察官身份的惩戒权限则由检察机关自行掌控。我国在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过程中,忽视了检察权的混合权力特性,深受科层式检察权组织模式的束缚,致使改革呈现出"原地踏步"的困境。要化解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改革困境,必须正视检察权偏向于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冲破科层式检察权组织模式的束缚,进而对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走向予以正确的引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权性质 检察权组织模式 检察官惩戒制度 改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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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协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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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李苏芃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15,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应当正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是一个稳定的亲属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意思能力,符合合伙理论,类似其他组织。将家庭构造为民事主体之时,我国民法典应当以表见代理制度来协调处理个体独立人格和家庭团体人格之冲... 我国民法总则应当正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是一个稳定的亲属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意思能力,符合合伙理论,类似其他组织。将家庭构造为民事主体之时,我国民法典应当以表见代理制度来协调处理个体独立人格和家庭团体人格之冲突;以承认家庭名称权和名誉权的方式来化解个人名义与家庭名义之下具体人格冲突;以家庭债务的清偿范围来划分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以农户"准"权利主体的转正来名正言顺地主张两种用益物权;以替代责任的发生来确定由家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综合衡量是否由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 权利能力 人格冲突 权利冲突 责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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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理论下的婚内强奸入罪争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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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郭燕 《中州大学学报》 2016年第6期46-51,共6页
在我国,婚内强奸入罪与否存在着激烈的理论争议。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丈夫豁免权论、秩序论以及他罪论等。肯定论者强调性的自主权,主张充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但该论未完全体现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理论对传统性别观念、... 在我国,婚内强奸入罪与否存在着激烈的理论争议。否定论者的理由主要有丈夫豁免权论、秩序论以及他罪论等。肯定论者强调性的自主权,主张充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但该论未完全体现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理论对传统性别观念、婚姻目的论、丈夫豁免权论和权利滥用论等四个方面有着不同的解构。基于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婚内强奸入罪存在着文化建构上的顽固性、诉讼上的举证难等现实困境,立法时应当权衡利弊,构建一套公诉与自诉相结合、证据规则严苛且与普通强奸罪相区别的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性别 婚内强奸 丈夫豁免权 入罪困境 立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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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建——基于十省市问卷调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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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曾瑞玉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8-126,共9页
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 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会公益。集体所有制组织涉及的仅仅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无法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虽然国家形式上能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但国库才是国家在民法上的适格主体,国家应当以国库的名义成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立法上,无人承受的遗产应归区县国库所有,专款用于扶助孤寡老人、孤残儿童、优抚对象、特困学子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承受遗产 被继承人意志 社会公益 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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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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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9-102,共4页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 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边界的合理划定与司法公信力的维系密切相关。从国际性条约和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集合中的可具化元素包括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和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从理论上看,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边界由时间限度、范围限度、内容限制三要素划定,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则由规制主体、客体和例外性规定三要素廓清。我国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限制义务的立法存在时间限制规定不明确、案件范围限制存在立法疏漏等不足,有必要将对未决或者即将发生案件评论的时间限度设定在案件判决产生既判力之前,同时将法官对自己正在审理案件加以评论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我国禁止单方面交流义务边界的划定存在单边性信息携带者法定范围过窄、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缺乏规制等不足,有必要使用拓宽单边性信息携带者的范围、规制非联络性单方面交流行为等方式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 谨慎言行义务 司法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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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承担探讨——从法释[2013]28号第5条第1款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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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谌宏伟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60-64,共5页
在我国食品药品违约之诉案件中,由谁对食品药品是否合格承担证明责任,实务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我国民法通说的具体体现,另一种则是受"规范说"影响的产物。我国民法通说将违约行为当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食品药品违约之诉案件中,由谁对食品药品是否合格承担证明责任,实务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我国民法通说的具体体现,另一种则是受"规范说"影响的产物。我国民法通说将违约行为当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应该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规范说"则将违约行为的反面视作债权消灭的事由,进而认为应该由债务人对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两者分歧的理论根源在于是否承认违约责任的独立性。有关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承担,应采纳我国民法通说的观点,舍弃"规范说"关于违约行为证明责任承担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证明责任 规范说 食品药品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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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救助致人损害的伦理阻却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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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钟宝平 《社会科学动态》 2017年第10期45-52,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第184条为"自愿救助"行为披上了"保护衣",为"敢做"奠定了法律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到"好人"条款的嬗变昭示了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第184条为"自愿救助"行为披上了"保护衣",为"敢做"奠定了法律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到"好人"条款的嬗变昭示了传统侵权之债的责任说在"自愿救助"中适用的不合理性。无论是公平责任说、特殊的无因管理说还是行政协助说都无法为"自愿救助"者致人损害提供合理的伦理基础和请求权基础。有必要确立侵权行为的三层民事法律结构,把自愿救助行为与致人损害进行整体性分析,同时加入公序良俗考量因素,进而建构中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救助 致人损害 请求权基础 伦理阻却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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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刑事执行司法改革路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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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宁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88-92,共5页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刑事执行的司法改革方向,针对目前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多元化、分散化等一系列现实弊端,切中了刑事执行改革的根本问题,统一刑事执行代表了新一轮刑事执行改革的方向。统...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刑事执行的司法改革方向,针对目前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多元化、分散化等一系列现实弊端,切中了刑事执行改革的根本问题,统一刑事执行代表了新一轮刑事执行改革的方向。统一刑事执行改革路径探讨可以有效解决刑事执行程序繁杂、部门衔接不畅和刑事执行资源分散等带来的执行难、执行非专业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行权收归为司法行政机关,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财产刑执行机构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等改革建议,以及统一刑事执行法、执行监督等以成为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革路径 审执分离 统一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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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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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梅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14-118,共5页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其对自身过错的"救赎",也是改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从理论上看,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能够胜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其对自身过错的"救赎",也是改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从理论上看,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能够胜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基金会以及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和重要基础,并且获得了长足发展,所以具备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实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长效性,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应当建立"社工机构为核心,其他社会力量为支撑"的一体化工作模式、确立准市场机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并积极推动相关基金或慈善项目的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工机构 志愿者组织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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