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符。他们继而主张,既然奥斯丁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就应当...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符。他们继而主张,既然奥斯丁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就应当被拒绝,进而支持更符合事实的晚近理论。英语世界的法律理论界发起了一场将诠释学方法(hermeneutic approach)运用于法律理论的运动[例如H.L.A.哈特[2]提出的'内在观点'(internalpoint of view),该理论被在方法论上差异极大的约翰·菲尼斯和约瑟夫·拉兹[3]等理论家所接受],这场运动强化了法理学理论建构应忠于参与者的理解的重要性。括而言,诠释学方法主张(抑或有时仅仅假设),法律理论如能对那些将法律视为行动理由的公民的视角加以解释,将会更加完善。展开更多
'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对某种事物的请求,或者是受保护的行动选择(options to act)。谈到'请求',我并不是说任何人实际(或者被允许)提出请求,而只是说某人对某物有请求的资格。某人享有权利,这能为权利持有人或者其他人提...'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对某种事物的请求,或者是受保护的行动选择(options to act)。谈到'请求',我并不是说任何人实际(或者被允许)提出请求,而只是说某人对某物有请求的资格。某人享有权利,这能为权利持有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独有的行动理由。例如,某人对某物享有权利,这就可以成为把该物赋予该人的一个理由,而不用考虑其他理由如何,诸如该物将会带来善(good)或者满足偏好。而且,这个理由看起来是作为排他性的或者抑制性的理由而起作用的。也就是说,它排除了我们对于通常构成理由的某些其他因素的考虑。展开更多
文摘导论对约翰·奥斯丁作品的一种标准批判认为,他对于法律的描述——即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对于其臣民的命令[1]——与律师、法官以及公民实践或认知法律的方式不完全相符。他们继而主张,既然奥斯丁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就应当被拒绝,进而支持更符合事实的晚近理论。英语世界的法律理论界发起了一场将诠释学方法(hermeneutic approach)运用于法律理论的运动[例如H.L.A.哈特[2]提出的'内在观点'(internalpoint of view),该理论被在方法论上差异极大的约翰·菲尼斯和约瑟夫·拉兹[3]等理论家所接受],这场运动强化了法理学理论建构应忠于参与者的理解的重要性。括而言,诠释学方法主张(抑或有时仅仅假设),法律理论如能对那些将法律视为行动理由的公民的视角加以解释,将会更加完善。
文摘'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对某种事物的请求,或者是受保护的行动选择(options to act)。谈到'请求',我并不是说任何人实际(或者被允许)提出请求,而只是说某人对某物有请求的资格。某人享有权利,这能为权利持有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独有的行动理由。例如,某人对某物享有权利,这就可以成为把该物赋予该人的一个理由,而不用考虑其他理由如何,诸如该物将会带来善(good)或者满足偏好。而且,这个理由看起来是作为排他性的或者抑制性的理由而起作用的。也就是说,它排除了我们对于通常构成理由的某些其他因素的考虑。